山东公安部门
将对6类环境违法行为追责
《工人日报》(2013年09月14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孙覆海 通讯员葛红普)为进一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山东省近日出台的《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山东省公安厅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将对6类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山东省此次出台的《工作程序》明确规定,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如发现有以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启动移送程序,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工作程序》还规定,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环保部门申请,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遇到恐吓、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支持和协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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