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14岁女儿以订婚方式“许给”他人。女儿反悔后,男方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宜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婚约,“父母之命”不好使
2013年8月12日,广西宜州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要求解除婚约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不支持原告黄大华与未成年人朱小姝订立的婚约;对原告黄大华提出返还2.6万元礼金礼品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亦不予认可。
2011年农历正月初六下午,时年31岁的黄大华与一帮朋友带着酒、肉到同屯的朱小姝家,要求与未满14周岁的朱小姝订立婚约,朱小姝的父母接受了黄大华的礼物并同意缔结婚约。双方口头约定:朱小姝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黄大华结婚,婚后黄大华到女方家生活。黄大华称,当天晚上朱小姝接受了黄大华送的订婚礼金1500元。同时。黄大华还买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手机送给朱小姝使用。
2012年11月,朱小姝认为黄大华年龄与自己的年龄相差太大,提出解除双方的婚约。
同年的11月11日下午,黄大华持自己书写的一份还款协议书来到朱小姝家里,要求退还礼金和物品共计2.6万元,朱小姝按黄大华的要求进行抄写后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朱小姝的父母认为未收到黄大华给付的价值2.6万元的实物和现金,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此时,黄大华提出,如果朱小姝的父母不在协议上签名,朱小姝则必须跟自己马上入洞房成婚。迫于压力,朱小姝在协议上签上父母的名字。
2013年2月15日,朱小姝的父亲将1万元钱交给黄大华的家人。黄大华则要求女方及父母退还礼品。双方发生争议后,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良好的民间风俗习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俗称公序良俗,应当保护。婚姻约定作为一种民俗存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但缔结婚约并不是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只要一方不愿意即可解除。但是,由父母包办和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则违反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是因解除婚约关系所产生的礼金返还纠纷,亦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朱小姝与黄大华订立婚约时,黄大华年满31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小姝尚未成年且在校就读,朱小姝的父母接受黄大华的订婚请求,为朱小姝订立婚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规定,双方的婚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此,黄大华与朱小姝的父母均有过错。朱小姝提出解除与黄大华的婚约关系后,黄大华要求朱小姝全部退还礼金和礼物2.6万元,但由于未能举证证明付款的时间、地点、金额等,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依法不支持黄大华与未成年人朱小姝订立的婚约;对黄大华提出的2.6万元礼金,因证据不足亦不予认可。
(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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