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GDP”、刑讯逼供是冤案主要成因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重申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并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被群众解读为“一朝办错案,终身被追责”。意见的出台和媒体的关注,均有现实针对性。从河南李怀亮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从“真凶归来”到“亡者复活”,冤假错案激起了人们对司法纠错机制的忧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而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往往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或迫于法外压力而草率判决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
此前,浙江省高级法院以再审程序对10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进行审理,因证据不足,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俩被宣告无罪。然而,浙江“叔侄冤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一生的伤痛,也给司法形象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并导致高达22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对“叔侄冤案”,浙江高院负责人认为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反思。其中,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客观地说,“命案必破”、“破案GDP”并不能承担冤案的所有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命案必破”也是公安机关除恶务尽、维护正义、顺应民意的产物。试想,如果社会发生了命案,公安机关又迟迟破不了案,或成为无头公案,老百姓就会失去安全感;假如案子破与不破一个样,不惩不奖,恐怕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破案的积极性。
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让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有效运转起来,防止出现“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一错到底的可能。从聂树斌、赵作海到张辉、张高平,再到田伟冬等五人冤案,惊人相似:证据不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重罪、真凶现身……
毋庸讳言,刑讯逼供制造冤案,与长期形成的“公检法一家”的习惯有关。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发生后,新华社的报道中指出,“我国公检法机关理论上分工负责,相互制约”,“但实际上,我国有些地方公检法三家尚存在着一条龙流水作业的现象,这就有可能出现公安怎么查,检察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的现象。
应该说,刑讯逼供是司法文明的毒瘤,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不仅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也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更是制造冤狱的祸首。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说“不”。一方面,有刑辩专家建议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即使无法完全照搬,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刑讯逼供之痛;另一方面,通常来说,让纠错机制在相互制衡中正常发挥作用,司法回归专业和独立,使法官权责一致,才能做到有错必纠;而冤案的纠正,则最终会给国家带来好处,让民众对一整套制度保有信心。一言以蔽之,只有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深刻反思,挖出具体冤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并加以改进,才能避免冤案错案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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