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30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傍名牌”将面临高额处罚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张伟杰)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今天上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为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修改后的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吃的方便面不是康师傅是康“帅”傅,用的肥皂不是雕牌是“周住”牌,喝的饮料不是脉动是脉“劫”……让人真假难辨的“傍名牌”“山寨”产品随处可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严重损害着商标权益人的权利。为了打击各类“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修改后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能有效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注册商标。他说:“过去的损害赔偿依照的是‘填平补齐’原则,而根据目前的规定看,将会在原有赔偿基础上增加1~3倍的赔偿额。比如,以前赔10万元的,法律修改后就有可能变成赔偿30万元。”
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修正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实践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注册等,严重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
据了解,该法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修改内容还包括: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延伸阅读——
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于1993年、2001年进行过修改,此次是该法第三次修改。
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现出一批享誉海内外的驰名商标。
规范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但现实中,有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做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有些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本次修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认定情况作为处理涉及具体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对商标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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