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3年08月24日 星期一

网上爆出私房话,是否侵犯名誉权?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24日 06版)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不时会为一些琐事发生口角。为排泄心中委屈,我常会找闺蜜孙某发发牢骚,聊得激动时,还会提及自己真想离婚。每次聊天内容,我多会告诫孙某绝对不能告诉别人。可近日,丈夫却突然表示要与我分手,原来其无意中看到了孙某在网络圈子中向好友发表的一篇日志,该日志上说我的婚姻是多么的不幸,原因是丈夫对我非常苛刻等等,甚至还公布了我想离婚的气话。而周围的许多人也不时对我指指点点,导致我还受到一定的精神打击。请问:孙某的行为是否侵权?

读者:王嫣梅

王嫣梅读者:

孙某已经侵犯你的名誉权,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方面,孙某侵犯了你的隐私权。隐私是指公民自身所拥有的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且不愿意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而个人的婚姻状况,尤其是一些可能影响夫妻关系,会使别人产生不良评价的细节,更是既属私人信息,也属私人活动,即你与孙某发牢骚时所涉及的内容,虽然确实为你所言,但因忌讳为别人知晓,故当属其列。与隐私相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在你已经告诫孙某绝对不能告诉别人的情况下,孙某未经你许可将相关内容以日记形式通过网络圈子公然对外宣扬,明显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鉴于孙某的行为,已经导致你丈夫因不满而提出与实质上并不想离婚的你分手,使你受到一定精神打击,决定了孙某具备了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颜东岳)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