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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8月03日 星期一

学生小店赊账,家长该不该埋单?

法官指出:商家对未成年人记账消费应负主要责任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03日 06版)

本报讯 小明是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一所中学学生。上学时,他母亲刘女士很少给孩子零用钱,小明身上虽然没有钱,却经常光顾校旁的一家小卖店,购买一些文具、小食品,有时还买近百元的游戏卡,一学期下来,竟然在小店赊账近千元。

小店老板吕先生多次找家长要钱,家长不给。无奈之下,吕老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长结清该学生在小店的赊账。

吕老板向法院提供了一个账簿,上面密密麻麻记录了小明的消费明细。法官联系到小明的家长刘女士,刘女士认为,无论是学习用品还是生活用品,家里都为孩子准备得很齐全。孩子是未成年人,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把控力,商店不应该以赊账的方式纵容孩子到那里消费,因此不愿意为此担责。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刘女士才同意给付650元钱,双方实现庭外和解。

案结事了后,法官对吕老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改正经营方式。吕老板通过此事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不再向学生赊账卖东西。

办案法官指出,学生赊账消费是一种不健康的消费行为。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各方都有责任帮助学生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作为经营业户,更要诚实守信,千万不能为了牟取利益侵害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办案法官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赊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商家明知小明是未成年人,仍然同意其赊账消费,要承担主要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朱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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