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3年07月27日 星期一

续签合同企业降低工资标准

南通:8名职工维权获10万元补偿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27日 06版)

本报讯 日前,在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8名湖南籍工人拿到10.5万元经济补偿金。至此,这起因单位不按原工资标准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经济补偿案得到解决。

今年1月初,张明等9名湖南籍工人来到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2005年,他们到南通某机械公司上班,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与企业续签2013年劳动合同时,张明等职工发现,劳动合同中工资数额比2012年均减了30%。他们向单位提出在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应按原来的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没有答应。

公司解释,2012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包含了加班工资。2013年的劳动合同将工资数额分为加班工资和基本工资,虽然与职工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数额看上去比2012年有所降低,但职工实际收入不会比2012年低。职工提出,公司应将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计入到合同条款中,并承诺2013年工资总额不低于2012年工资总额。对此,企业明确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职工表示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法援中心受理此案后,承办律师认为,张明等9名职工要求合理,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降低工资标准,职工有权拒绝续签,职工也有权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

今年1月16日,区法援中心帮助职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一名职工与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日前,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此事进行了裁决,支持了张明等8名职工的仲裁申请,要求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8名职工经济补偿金共计113945元。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张明等人接受了法院调解方案,最终同意公司按裁决数额的90%支付经济补偿金。

(瞿蔚 冯丽华)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