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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7月27日 星期一

《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8月1日实施

走出“我救你,你告我”的怪圈

吴学安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27日 06版)

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事件发生,日前,《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救助有风险,救前须思量”,这是时下流行的一句有些苦涩的现实描述,在这样的语境下,一些人在做好事之前往往徘徊不前,“该出手时难出手”。时代呼唤道德的回归,更需要对道德进行有效的保护。由此可见,深圳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在原则上将被免责”;同时规定“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涉嫌诈骗或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能够从立法上为见义勇为提供法律支撑。

援助他人者,也要顾及自己的利益,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合理要求。当一个救助他人的人,不被理解,不被赞同,甚至还要遭受名誉、经济乃至身体上的变相“惩罚”,见义勇为就会成为社会提倡但个体须思量的悖论。《深圳经济特区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确立的司法理念下,面对施救者当被告的特殊官司,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的宗旨,没有铁证不轻易判赔以免造成“冤案”,这是对见义勇为行为最大的呵护。

不言而喻,立法保障见义勇为可以弥补这方面的制度缺失,能够鼓励人们互助互爱。该规定的目的旨在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解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

现如今,之所以会有见义勇为者被诬告甚至惹上官司,或者因见义勇为引来麻烦,追根溯源,并不是因为目前没有为见义勇为立法保护,而是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缺乏对见义勇为者系统性保护措施。而这些与有没有相关法律保护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可以说,鼓励、倡导见义勇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下大力气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奖励性、鼓励性的立法,在提升公民权利和公民意识的同时,更要形成法律的指引功能,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另一方面,需要立法提高对见义勇为者人身、财产利益受损的奖励和补偿标准,至少不低于工伤损害赔偿、意外伤害赔偿的标准,才能真正起到鼓励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无论是上海市、广东省的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还是宁夏、湖北等省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地方性法规都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细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增加对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规定。虽说,见义勇为反遭诬告乃至被判罚,这样的故事不是主流,却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让有心施救的人心有余悸,由此又导致有些老人和伤者,因失去救治时间而丧生的悲剧频频发生。《深圳经济特区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终结人们在见义勇为中重重顾虑的有益探索。

弘扬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考验着个人的素养和爱心,也考验着社会。深圳提出“谁主张,谁举证”和“救助者无过错推定”等立法原则,无疑是对恩将仇报行为的司法限制,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驾护航。这些规定都能极大地化解见义勇为者扶危济困时可能有的“后顾之忧”。可以说,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一种褒扬,更是对建设诚信社会的一种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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