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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7月26日 星期一

【社评】“沉睡的规定”背后是“沉睡的权利”

本报评论员 林琳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26日 03版)

“沉睡的规定”有的已经因为社会的变化,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有的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所废止、代替或吸收,有的可能由于与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或不相适应而自行失效,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该及时清理。为了我们的立法更科学和高效,为了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健全和完善,清理“沉睡的规定”不该成为一再被忽略的事情。

独生子女费每月5元,实行了31年;职工探亲假规定,实行了32年;每月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洗理费、书报费,实行了30多年;防暑降温费,“模糊执行”了53年——7月24日,本报刊发了新华社追问我国一些“沉睡的规定”的报道,称这些规定数十年前出台后几乎没有任何变化,仍在行使对今日社会的指导性职能。

31年前,5元可以买几斤猪肉,31年后,5元只能买一支雪糕;32年前,享受探亲假的群体是“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32年后,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蓬勃发展,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逐渐减少……当今社会很多事情可谓瞬息万变,更何况是经过了几十年的时间?这些“沉睡的规定”还能指导今日社会吗?

不可否认,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当然应该具备一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法像弹簧一样,一会儿长一会儿短,一会儿直一会儿弯,那么也不能称其为法了,受其调整的人和社会关系也会变得无所适从。同样不可否认,法的制定往往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而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新事物、新问题不断涌现,就算法的制定可以保证一定的前瞻性,但总体而言,法是滞后的。最简单的例子,醉驾多了,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越来越严重,人们才想到将醉驾入刑,加重对它的处罚;拖欠工资的老板多了,劳动者屡屡讨薪无门,《刑法》里才增加了一条“恶意欠薪罪”;电子商务、网上购物越来越普遍和频繁了,才有了相应的立法和规定。

由此可见,法的稳定性对法的修改周期和频率是一种限制,而法的滞后性又使得法的修改成为一种必然,改与不改的关键是把握好分寸和现实需要。该与时俱进的时候,用不着畏首畏尾,社会现实变化不大的时候,也没必要瞎折腾。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几十年不变的规定,实在与现实脱节严重——30年前,人们的月平均收入可能只有几十元,5元钱显然可以帮助改善不少生活,可如今人们的月平均收入已经达到几千元,5元实在是个小数目。

问题还不仅仅是钱的事。这些“沉睡的规定”还影响了诸多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进而影响了社会公平。比如,探亲假的问题,公职人员可以享受探亲假,私企员工却没这个福利,是私企员工不需要休息,还是国企员工社会贡献大,应该多休息?显然都不是。再如,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明因同一起事故死亡,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却要面临不同的赔偿标准,难道法律在引导“生命有贵贱”?“沉睡的规定”背后其实是“沉睡的权利”。

我们正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我们的法律体系将不断完善,但完善的概念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法律法规只“向前看”而不“回头看”。一方面,回应社会现实,我们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同样是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我们还要适时清理一部分不合时宜的制度和规定。如此,才能保证这个体系的精良和效率。

法的清理工作一般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不合时宜的、落后于现实的规定,其实不难发现,但为什么相关部门不愿做这件事,甚至公众质疑颇多时,也往往视而不见?其中可能纠结着一些既得利益,也可能是不愿放下身段,倾听民意,尊重社会现实,“沉睡”的规定背后或许还有“沉睡”的甚至“装睡”的权力部门。

“沉睡的规定”有的已经因为社会的变化,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有的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所废止、代替或吸收,有的可能由于与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或不相适应而自行失效,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该及时清理。为了我们的立法更科学和高效,为了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健全和完善,清理“沉睡的规定”不该成为一再被忽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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