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东处字(2013)第294号
当事人: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首层5号
注册号:110101011284655
法定代表人:宾利路易斯·辛茜娅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7月15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字号授权(许可)文件证件,其中属于字号授权(许可)文件证件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标明其注册商标为“世奢会”,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33782号,注册人为“世界奢侈品协会有限公司”。经核实,第3633782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为“普诺”,注册人为“淄博普诺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于2008年8月22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首层5号”。经核实,上述房屋地址的产权人从未将房屋出租给当事人使用,未与当事人签订过租房合同,也未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上产权人证明栏签字。当事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中的产权人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由同一人所写”。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3年5月1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东建国听告字(2013)第1号),并经当事人申请,我局于2013年6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中,当事人提出:在事实认定上,当事人提交虚假的“世奢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根本不存在,当事人注册时提供虚假的地址也不存在;在法律适用上,建议一是销案,二是建议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不变更再处罚;在处罚时效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不应再予以追究。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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