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3年07月18日 星期一

一纸白血病诊断书引发劳资纠纷,维权艰难请求法律援助

【打工者热线】职工急于拿到赔偿,企业急于撇清关系

一次性补偿的和解协议虽令双方满意,背后却折射出保险制度难以落实的难题

北梦原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18日 06版)

2011年6月27日,来自湖南的农村妇女吴向阳在多家小医院求诊无果的情况下,来到北京协和医院求诊,最终拿到“急性髓系白血病,需马上住院治疗”的诊断书。吴向阳所在企业没有给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既没为她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又不支付救治费用。吴向阳求助于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他们的帮助下,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又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2012年1月,吴向阳在法援中心的帮助下与企业达成和解:企业一次性向吴向阳支付40万元补偿费,但不承认她与企业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负责吴向阳案的法援律师王丹说,这一场劳动争议看似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这一和解协议却折射出社会保险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落实的尴尬。

5年打工患上白血病

2006年7月,吴向阳和丈夫一起来到北京一家制作服装模特衣架的公司打工,从事塑胶模特衣架的浇制、脱模、打磨工作,玻璃钢纤维丝、聚酯树脂、苯乙烯、甲乙酮、固化剂、滑石粉这些陌生的化学名词成为吴向阳每天要接触的东西。“气味很难闻,车间里没有排气设备,一到中午就感到胸闷、头胀,流眼泪。到了冬天,门窗都关起来,空气就更不好。”与吴向阳一起来的5个老乡忍受不了这样的工作环境,先后离开,只有吴向阳与丈夫留了下来,“家里困难,工作难找,只能继续留在这里”。

2010年底,吴向阳的身体开始出现问题。“11月,觉得皮肤特别痒,晚上睡觉都睡不了。”以为是皮肤病,吴向阳去过几家小门诊求医,打针吃药都不见好。2011年6月初,身上开始出现大块紫青,头晕恶心,她感觉不对劲。6月27日,北京协和医院确诊吴向阳患了白血病。

背负巨债艰难维权

由于无力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吴向阳的丈夫曾提出向企业老板借钱。企业老板得知吴向阳患白血病后,拒绝提供任何帮助。吴向阳说“老板说我不是单位的职工,是私自给丈夫帮工的,所有事情都与她无关”。2011年7月10日,吴向阳的丈夫从医院回厂里准备拿一些换洗衣服,却发现两人在厂里的宿舍已经被搬空,房间的锁也被换掉。

2011年8月,吴向阳的病情有所好转。出院后,夫妻两人无法再回厂里,只得在外面租了间房子。由于企业没有为吴向阳缴纳医疗保险费,所有费用都由她自己支付。为了治病,已经欠下十几万元的债务。吴向阳去企业讨要说法,才发现她打工5年,却连一份劳动合同都没有;想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却没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相关证明。

眼看借来的钱已所剩无几,走投无路的吴向阳找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请求帮助。王丹律师说:“企业只要有用工的事实,就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的企业应当补缴保险费,这样,职工的后续医疗费用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报销,分散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最终,法援中心帮助吴向阳与企业达成和解:企业一次性向吴向阳支付40万元,但不承认与吴向阳有劳动关系。

和解背后折射保险制度难以兑现

记者了解到,吴向阳所患的白血病根据治疗方案的不同,医疗费用可以达到大约六七十万元,企业如果为她补缴保险,所承担的费用要远远少于40万元。但是企业要求一次性彻底地解决争议,不愿意与她保留劳动关系,吴向阳只好勉强接受了用人单位提出的方案。王丹律师说:“这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据王丹律师介绍,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我们曾明确地向企业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建议,这样既可以保障吴向阳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治疗,也能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这种方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企业不理解,担心有骗保嫌疑。”王丹律师说:“企业害怕担责任,宁愿出一笔钱撇清关系。对吴向阳来说,这40万元除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15万元医疗费外,剩下还有25万元,医院在为她找骨髓移植配型,随时急需用钱,只能暂时接受。”“当然,如果吴向阳收集证据能够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诊断为职业病后,仍然有权利向企业主张权利,这份和解协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律师点评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还不理解、不相信,参保的积极性还不高,在职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患重病后,又不知道可以及时补缴,导致伤病职工得不到及时救治,无法从国家获得医疗和伤残待遇,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缴纳社保费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能也不允许通过私下协议免除参保缴费义务。希望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积极参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社会保险制度能成为职工的保护伞和企业的保护伞。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