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三人因非法采矿获刑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13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蔡荣秀)为谋取私利,三无业人员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水源污染,破坏资源价值达121.5万元。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薛某、龙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境内有稀土矿可以开采,即邀约被告人薛某、龙某某合作。9月底,三被告人达成合作开采、股份比例和分工事宜。2012年1月初开始进行稀土矿开采,但没有开采出稀土矿。2月2日,延平区王台镇村民认为该采矿点排出的水污染了他们的生活水源,到采矿点要求郑某某为村民另行打井并发生争吵,后郑某某被村民扭送至派出所。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龙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因非法采矿污染饮用水源造成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30万元。经国土部门鉴定,该采矿点非法采矿破坏的资源价值达1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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