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一家商务咨询公司负责人华某被上海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华某出售信息的客户大多是律师……
咨询公司窃信息 律师买来打官司

法明 画
个人信息待价而沽
今年45岁的华某是上海人,2004年,他独自创办了上海韧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这所位于上海长宁区的商务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注册为“市场调查”,但实际上长期从事各类信息收集业务。
据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该公司共有9名员工,每人的分工明确。公司的商务调查主要包括公司信息、背景调查,对个人的调查主要是宾馆入住信息、手机通话信息、房产信息、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
据华某交代,公司的运作流程是:通过业务员分发公司业务简介广告→客户电话联系华某→华某派业务员上门签订协议→华某将获取的信息分发给业务员→业务员具体整理信息,制作调查报告→交给客户。
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说,华某所联系的客户基本上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当律师在代理案件中需要特定当事人的信息时,便找到华某支付酬金,从他那里获取信息。
那么华某是怎样获得连律师都难获得的信息呢?
检察官说,华某的秘诀其实并不神秘——他是从互联网上的一些调查网站上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华某说:“因为是同行,所以资源共享,我就从他们的调查资源上获取我所需要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卖出获利。”据华某交代,他加入了3个群,这些群里,有人卖被调查人的人口基本信息,有人卖手机通话清单,有人卖银行账户清单,只要是被调查人的私人信息,几乎都能从这里买到。他向网友购买信息,所有的交易都是网上完成,直至案发,华某都没有见过给他提供信息的网友。
据华某交代,这些公民个人信息都是明码标价的,一般价格是户籍信息80元到100元/户;银行信息依据不同的银行,价格从300元至1500元不等;车辆信息100元,公民个人资信报告100元,房产信息1500元至4000元不等,电话详单1500元到3000元等。
在获取信息后,华某公司的收费标准也遵循着“行情价”,标价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据长宁区检察院审查, 自2009年华某入驻上海市长宁区办公后,通过互联网、 邮寄等方法宣传公司的各类信息调查服务业务,并利用互联网上的中国商业调查联盟购买、收集特定的20余名公民个人信息,而后高价贩卖给他人,获利5万余元。
律师的“私家侦探”
本案中,华某的客户很多为律师,由此也引出目前一个颇为尴尬的问题,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很难正当使用调查权。很多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个人面对律师调查往往不予配合。比如在财产纠纷中,律师无法获取相关方当事人银行存款情况时,如何起诉分割财产?于是一些律师便借华某之手,通过不法手段来获取信息。
2007年 《律师法》修订后,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凭借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很多律师调查取证时,经常会吃“闭门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说,无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律师都应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他强调,调查必须合法,即不得侵犯公民权利,所以华某的调查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风险。
上海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唐勇则认为,在诉讼的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没有相关证据,当事人如何起诉对方伤害?不知道对方银行存款情况,如何起诉分割财产?目前,只有工商行政机关可以接待律师,其实普通公民也能来工商查阅,在这过程中,律师调查没有特权。”我国 《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唐勇指出,法律用语为“可以”而非 “有权”,进一步说明了目前情况下我国律师在调查取证上的 “弱势”。
查处遭遇法律瓶颈
近日,华某因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并收缴全部违法所得。华某成为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全新罪名出台以来,又一个被追究刑责的 “私家侦探”。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 《刑法修正案 (七)》中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个罪名。但近来此类案件激增,在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两个层面上,均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对于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问题首当其冲。
承办检察官说,《刑法修正案 (七)》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然而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不少困惑。本案中,华某从网络上购买他人的银行账户、户籍、房产、车辆、通话记录、邮件记录、住宿记录、出入境记录、犯罪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并提供手机定位、监听、跟踪等信息。涉案信息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何种信息属于刑事法律予以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察官表示,《刑法修正案 (七)》较多关注的是静态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家庭户籍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信用报告。对于动态的跟踪定位信息,则没有提及,而动态信息也能反映公民的隐私,同样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在检察官看来,这类信息也应当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定罪标准各地不一
非法获取一般指获取方式和手段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予以禁止的。但何为“非法获取”,却因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缺位,尚无对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在检察机关看来,刑法规定的手段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者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华某主要从互联网上购买信息,明知这类信息来源违法,却大量购买,并转卖获利,此类经营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商品用以交易,属于非法购买、销售,具有刑事当罚性。
不过检察官也坦言,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的认定并不容易。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公民个人信息从网络泄露变成了常态。那么从网络上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非法获取的范畴?“其实业内对此也看法不一。”
有种观点认为,信息来源以网络搜索和与他人交换为主,从网上搜索和与人交换不属于秘密窃取,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手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为牟利大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属于出于非法目的的收集,且交换也属于交易形式的一种,与购买本质一致,其行为同样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检察官指出,由于此类案件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两种观点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具体理解的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据检察机关介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然而到底哪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情节严重”?由于法律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和入罪标准方面均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标准。没有详细的规定,就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常常左右为难。而案件诉至法院,如果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话,就容易造成刑罚的滥用。
据了解,目前对于 “情节严重”,司法机关尚无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如上海浦东新区目前达成的实践性标准是:非法获取信息100条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或者获取信息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为情节严重。又如浙江省规定,该罪名“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指获利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取特定20名以上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不特定公民信息1万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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