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扩大至六省市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05日 04版)
本报北京7月4日电 (记者杜鑫)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其中,江苏省、山东省为今年进入试点范围。
据悉,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日前还印发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办法》还明确,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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