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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6月16日 星期一

【视点】警惕落实过程中变形走样

北京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 沃兴伟

《工人日报》(2013年06月16日 02版)

问:修正案与之前的劳动合同法相比,对劳务派遣工的规定有何侧重?

答:劳务派遣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灵活性,一度受到很多用工单位青睐。但原有《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规定留有空白,使得这一方式存在滥用现象,造成劳务派遣工成为临时工的代名词,面临稳定性差、受歧视、参加工会难等诸多问题。这次修正案针对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做了明确规定,不过仍存在一定不明确地带。

比如修正案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使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三性”岗位上。这里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都较易判断,但如何界定辅助性工作岗位尚有争议。比如同样是会计,在会计事务所肯定是主营业务岗位,但到了别的单位可能就是辅助性岗位。此外对于用工单位应控制劳务派遣工数量并“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的规定也有争议,不少人担心这一规定仍给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以及新的利益相关者——业务外包公司留下不小的可操作空间。

问:如何更好地规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答:关键在于法律规定的明晰和执法到位,同时要特别警惕新法案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变形走样。据了解,目前不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在下降,而一些事业单位甚至政府机关,劳务派遣工比例却有上升趋势,因此如何更好地规范部分政府和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使用,保障他们同工同酬及相关合法待遇,可能是下一步重点。

另外有报道称,现在已有用工单位开始清理劳务派遣工,不过其清理方式并非与劳务派遣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转为正式工,而是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业务外包出去。相应地,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也通过各种变通形式增加了一项业务,即承接用工单位外包业务。类似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和规范。

(本报记者 王瑜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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