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子女争财产老人“被”诉讼 亲情在夹缝中备受煎熬

“两头受气” 漫画 李法明
人常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人本来应该得到儿女的善待、安度晚年。然而,本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些子女为了争夺家庭财产等各种利益,在老人不同意或不知道的情况下,违背老人意志,强迫老人或暗地里以老人名义提起诉讼的现象多发,侵害了老人的独立人格,也严重地伤害了老人的内心。
争家产打母亲旗号 “ 民告官 ”
张王氏今年87岁,自从17岁嫁入张家,与丈夫张仕祥共养育三子,大儿子张福,二儿子张勇,三儿子张刚。孩子幼时,一家人其乐融融,让邻里很羡慕。
在张仕祥年轻时,他从父母处分得房产一处。1982年张仕祥夫妇给三个儿子分了家,并签订分家单一份:“此宅分为南北两宅。南院归次子张勇所有。北院归三子张刚所有。南北两院内的产物(包括房、树、院墙等)均为己有。父母二人归三子张刚一人养老送终。长子张福、次子张勇不承担任何养老费。北房四间归张刚所有,父母住两间直至二老故去。张刚住两间。南北院各抽出贰尺半地谱为官道,官道内二人不得私自占有”。
协议签订后,张仕祥夫妇在院中居住。1993年,张仕祥因病去世。1995年,北京市进行统一的宅基地发证工作,该院落的土地使用者登记在了张王氏的大儿媳李改兰名下。
张家大儿子张福原本在城里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后失业,居无定所,一家人便回到家中的老房子与母亲一起居住。2010年张福决定在院子里另盖新房,张勇、张刚不同意,这时张福的妻子李改兰拿出土地证,认为该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享有该院落的合法使用权,可以在院子里盖房子。这时,张勇、张刚才知道老宅院的土地使用证办在了大嫂名下。兄弟俩遂以自己母亲张王氏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颁发在李改兰名下的土地证。
法庭里老太吐露真情
案件原告虽然是张王氏,但法院向张王氏送达相关诉讼手续时,每次都是她的三儿媳蒋英代为领取。通过询问,法官发现案件原告虽然是张老太,但矛盾焦点却是她三个儿子之间对老宅宅基地归属的纠纷。
由于张老太年事已高,法官决定找她本人核实情况。经过询问,法官确认张老太头脑清晰, 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于是,法官让陪同老人前来的家属退出法庭,单独与张老太谈话。
法官将法言法语翻译成老人能够听得懂的乡间俚语与老太太唠起家常。此时,张老太吐露了心声。老人说自己的三个儿子中,老大的日子最苦,老二、老三都有自己的房子,其中老三还在城里有两套房子。张老太认为打官司解决不了自己家里的矛盾,不允许三个儿子打官司。但就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老人跟小儿子一家住在一起,由于她不愿意打官司,小儿媳妇对她进行辱骂,还让她在看不懂的材料上摁手印。老人不堪忍受,在孙子(小儿子的儿子)婚礼前几天,回到了村里居住。
在确认本次诉讼并非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官将老人的几个儿子叫到法庭内,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在事实面前,老人的儿子同意尊重老人的意思,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强迫老人诉讼情法难容
起诉应当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仅是诉讼发起人应承担的诚信诉讼义务,同时也是个体拥有独立人格的体现。在他人不知情或自由意志受限制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利益,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案中,经过法院核实,张王氏虽然是本案名义上的原告,但其本人并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的矛盾,因此法院准予张王氏撤回了起诉。
本案中,如果小儿子张刚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自己的,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在与老人交谈中,法官始终能够感受到老人在亲情夹缝中的纠结和煎熬,手心手背都是肉,谁家日子过得不好都让老人揪心。而作为子女,在想着维护自己小家利益的同时,却很少顾及老人的感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要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体现在物质上的赡养,更要注重精神赡养问题。精神赡养,不仅要求子女要多抽时间陪陪老人,同时也要学会尊重老人的独立人格。一些老人由于年事已高,丧失了独立的生活能力,日常生活都依赖于子女的照顾,但独立生活能力的丧失不意味着独立人格的丧失。作为子女,切不可利用老人对自己形成的依赖,为了争夺自己的利益,而绑架老人的意志,强迫老人提起诉讼。这种做法侵犯了老人的独立人格,更使得老人在亲情上备受煎熬。
(文中人物为化名)
小调查
调查发现,近两年来,仅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行政庭法官李丽在办案中就发现了6起家属为争夺利益、违背老人意志、在老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以老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多发于高龄老人群体中。
法官还发现,有些老人因担心子女不赡养自己,面对“被迫诉讼”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一些老人害怕受到子女的虐待只能任由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为这些现象大多发生在家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难被外人发现。这类案件大多具有以下特点:
案件产生原因多是受利益的驱使。这类案件多发生于涉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户籍登记等领域。作为原告的老人通常有多个子女,这些子女之间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一些子女在自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为了争夺利益,操纵自己的父母提起诉讼。
作为原告的老人在该类案件中成为“隐形人”。虽然原告是老人,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切诉讼行为均由其子女代理,法官很难接触到原告本人,老人在整个诉讼中成为“隐形人”。
老人自主意识易受侵害。一些高龄老人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日常起居完全依赖子女照顾,自己的重要证件也由子女保管。一些子女利用老人对自己的依赖,以哄骗甚至打骂等形式让老人在诉讼文书和委托手续上签字或摁手印。
“强迫诉讼”行为容易给老人造成精神伤害。一些老人根本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家庭矛盾,也不愿意与子女争夺利益,但子女却为达私利而强迫老人提起诉讼,侵犯了老人的独立人格;同时,子女之间为争夺家产对簿公堂,会使老人在情感上受到煎熬。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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