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年久失修 公告“概不负责”
吉林一法院“温馨提示”引发公众批评
网民称,不在安全上下功夫,只想着撇清责任,是对生命与民意的漠视
本报讯(记者彭冰)由于贴在单位电梯边的一纸“温馨提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近日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温馨提示”原文为:“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有事走楼梯。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配合。”
近日,网友在微博中曝出这则电梯“生死状”后,立即引发公众“炮轰”。
近期,社会上屡发电梯伤人致死事故,有网友猜测,龙潭区法院此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不过,该院宣传科工作人员邓伟对记者表示,“这则告示是若干年前贴上去的”。
据了解,龙潭区法院只有一部电梯。对此,有网友质疑:既然多年前便已故障频现,隐患重重,为何一直不维修,或者干脆封闭停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合同效力。《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电梯所有权人发布的免责声明应属无效声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博置疑,作为知法懂法的法院,怎能贴出如此“法盲告示”?
邓伟曾对媒体记者表示,院里领导在外地开会,相关事宜他们并不清楚,需要向领导请示后才能给出答复。本报记者联系该院宣传科,一工作人员说科长在开会,让稍后再联系。但当记者随后联系时,对方却干脆挂断了电话。
“一则电梯通告,不仅暴露出当事法院令人瞠目的专业素养水平,更透露出令人寒心的工作作风问题。”网友们纷纷指出,不在电梯安全上下功夫,只想着如何撇清责任,事发后又不及时回应舆论关切,是严重的“不作为”,是对生命与民意的漠视。
“或许‘电梯告示’的初衷,只是想提醒过往群众注意防范危险,却因语言表述不当,引发了民众的反感与质疑。” 中国社会学会理事崔永军教授对记者表示,“温馨提示不温馨,无法无畏且无情”。遗憾的是,这类雷人的“标语”随处可见,比如银行的“钱款当面点清,离台概不负责”;饭店的“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此次电梯风波,不过是郁积民意的一次集中爆发,因为人民法院张贴电梯“生死状”,不仅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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