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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6月09日 星期一

村民应纳入政府就业扶助体系

内蒙古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于光军
《工人日报》(2013年06月09日 02版)

问:如何看待村民“自主自决”模式?

答:村集体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利益主体。未来城镇化过程中,保护村民利益,合理利用土地,也要依靠村集体形成稳定的能力。尤其在拆迁改造这类涉及村民长远利益变化中,将村民和村集体作为决策和执行主导力量,有利于发挥村集体功能,不断积聚村集体决策技能,引导村民关注村支部村委会组成和运行,是当前完善基层组织管理、保护村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起点。

问:改造后村集体资产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如何保障村民改造后的合法权益?

答:城中村农民失地后,大部分面临转变生产方式问题,现阶段在城中村中没有稳定收入的多是中老年人,转为市民后大部分可享受市民化社会保障,也会有村集体资产划股后的股份收入。就村民生活而言,就业关系到人的社会身份认可和融入城市的心理认同,相当重要。而单纯依靠村集体显然不够,需纳入更宏观层面统筹解决,区、市两级政府应承担相应职责,将这些村民纳入失业人口就业扶助计划中。

问:如何改善村集体自主自决中的不足?

答:改造后,村集体实质上转变为城市“社区”,其由于拥有集体财产而与传统社区不同,所以对管理服务能力的要求更高。首先要强化街道、区、市三级对该类组织的服务、扶持和引导,多方打破城中村事实上存在的“封闭于城市,隔离于市民”的状态。其次,应逐步加大对其知识、能力培训。 (本报实习生杨宇清 记者张玺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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