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就一起“拾金而昧”纠纷作出调解。该案带出的另一个问题是,为保证失主利益最大化,法律能否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报酬请求权:给“有偿拾金不昧”一个说法

无处遁形 漫画 李法明
去年末,王磊去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办事时,不慎将一个装有2500元现金的信封遗落在立案大厅桌子上,被人捡走。发现钱款丢失后,王磊立刻报警,警方调取了法院的监控录像后确认,装钱的信封被张丽拿走。王磊多次向张丽讨要,张丽都称自己没有拿过信封,无奈之下,王磊将张丽诉至法院。
2013年5月30日,此案在门头沟区法院开审,张丽一方无人到庭应诉,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探头下有人丢钱有人捡钱
监控录像显示,王磊在立案大厅内与一名法院工作人员交谈,从信封内取钱缴纳费用后,将剩余的钱放回信封遗失在桌子上。几分钟后,张丽发现信封并打开查看,10分钟后,张丽书写完资料,将资料连同信封装进自己的包内带走。
2013年6月3日,法官通过多方努力联系到了张丽,把她叫到法院谈话,在看完立案大厅的监控录像后,张丽承认自己确实是拿了信封,但是她说,信封里面没有2500元钱,只有1500元。张丽同意返还王磊1500元,因为案子奔波,可以再多给王磊500元。王磊对此表示同意。本周,此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张丽一次性支付给王磊现金2000元。
不能让行善者“赔本”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今“拾金而昧”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且在返还过程中发生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这也许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系。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捡到遗失物品后,拾得人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通知;2.送交;3.保管;4.返还遗失物。拾得人享有的权利有:1.费用偿还请求权。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遗失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遗失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拾得人享有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用来弥补拾得人履行通知遗失人、送交遗失物、保管遗失物等法定义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对拾得人没有任何其他经济激励手段。在遗失人始终没有出现的情况下,法律也没有规定如何弥补拾得人已经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拾得人还有可能承担该费用无法受偿的风险。拾得人除垫付费用外,在寻找失主的过程中还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却没有相应报酬。如果遗失人没有悬赏的报酬,履行法定义务对于拾得人来说还要承担相应损失。
有人曾经对北京市某遗失物招领处进行调查后发现,该招领处在1982年收到上交的遗失物品为6.3万件,此后逐年减少,不是遗失物品的人少了,也不是拾得人都直接找到遗失人返还了,而是大多数都被拾得人隐匿不报据为己有。
除了拾金而昧的情况,在返还遗失物过程中,还发生了很多纠纷,比如2009年在江苏省淮安市,卖豆饼的59岁老太周翠兰捡到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后,对方却坚称丢了8200元,坚决要求她返还另外的6500元,结果周翠兰与一位目击者被失主告上了法庭。在历经了3个小时的庭审之后,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失主撤诉。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拾得人应该将遗失物及时归还或者上交相关部门,以免引发纠纷;失主也应该善意地看待对方的行为。
在门头沟区法院审理的这起纠纷中,王磊和张丽对于遗失款项的数额存在争议,如果张丽在捡到信封后第一时间交到法院,其行为处于视频监控中,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而她将信封带走,又坚决不承认自己带走信封的行为,使得自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报酬请求有利于“拾金不昧”
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这无疑是开了“有偿拾金不昧”合法化的先例。
纵观我国古代法制史,“拾金不昧而获酬”的情况在不同朝代的法律类文书中均有所记载。无论是西周时期反映法律精神的《易经》、《尚书》,还是明朝的《明律·户律·钱债》,都对遗失物拾得行为实行奖惩并重的做法。若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将受到处罚;若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则与“得物人充赏”。
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如果拾得者在7日内上交,可从遗失者那里得到相当于遗失物价值5%至20%的谢礼,但是在7日后上交就丧失了得到谢礼和在找不到失主时得到遗失物的权利。如果拾得者昧下遗失物,将以“遗失物私吞罪”论处。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源于我国拾金不昧道德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却与民法平等互利原则产生冲突,导致遗失人寻回遗失物可能性减少等不利后果。在遗失物制度中引进报酬请求权制度并不妨碍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的弘扬,并不违背拾金不昧的本质特征。因为获得报酬或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前提是拾得人必须报告拾得事实,并准备返还失主,而这本身就是不昧的体现。在法律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等于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文中王磊、张丽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