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特大制售“地沟 油”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犯被判无期
《工人日报》(2013年06月01日 01版)
据新华社杭州5月31日电 (记者裘立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1日在浙江省宁海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平阴县籍被告人柳立国早年经营猪油加工厂,后成立了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转向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12月起至案发,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其亲友鲁军等被告人帮助采购、生产和运输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罪,分别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鲁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李树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于双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刘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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