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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5月25日 星期一

轿车被骗走,贷款还得还

《工人日报》(2013年05月25日 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戴顺娟 徐飞云)向银行借款买车,爱车被朋友骗走后人车两无踪,但借款人依旧还要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不因车辆的下落不明而使其还款义务得以免除。5月21日,江苏吴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03年2月13日,王涛向银行申请贷款9.8万元用于购车,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车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起至2006年2月10日止,双方约定以其所有的轿车作为借款的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双方办理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

2004年11月,王涛将轿车租借给朋友张强,张强在租车期间又将该车转借给他人使用,导致车辆无法归还王涛。所以王涛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强返还轿车,在诉讼过程中,因张强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张强返还王涛轿车。

法院判决后,轿车还是下落不明。王涛自2004年12月开始不再偿还银行的贷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77万元。

庭审中,王涛辩称,虽然欠银行贷款是事实,但是轿车已经被朋友骗走了,这个事实有法院的判决书为证,银行也知道他当初起诉的是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涛与银行之间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银行依约提供贷款后,王涛理应按约归还。虽然本案抵押物轿车目前下落不明,但并没有证据表明抵押物已经灭失,银行有权依据抵押合同主张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据此,法院判决王涛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如王涛不履行,银行有权以其抵押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借贷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还款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免除;判决书上确定的给付义务只有经自动履行或法院执行才能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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