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一招】工作环境非常恶劣怎么办?
【案例】:
小王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车间操作工,负责该车间酸洗工序的操作。由于酸洗池是敞开式的,工作间始终会有呛人的浓重气味。而公司只是给工人发放了橡胶鞋和手套,没有给工人配备面罩,甚至连口罩也没有。虽然工资还算过得去,但小王始终担心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可能会给身体造成损害。那么,小王该怎么办呢?
【以案说法】:
有的企业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例如存在高温、粉尘、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可能对劳动者造成身体损害或有较高的职业病风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必要条件。劳动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所谓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认定为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教您几招】:
由于行业、技术水平、工序工种的差异,必然存在各种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内部各部门、车间的工作环境有较大差异的情况。有的工作岗位的工作环境比较恶劣是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些岗位及其劳动者也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在比较恶劣的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由于条件相对艰苦,收入往往也比其他岗位的劳动者高。但是,并非获得了相对较高的收入就可以忽视这种环境对身体可能造成的伤害。劳动者如何才能合理地进行自我保护呢?
主动索要劳动保护用品,要求提供安全防范设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很多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为了节省费用、降低成本,往往置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连最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也不配发。作为劳动者,决不应当拿自己的身体健康当儿戏,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保护用品,添置安全防范设施。例如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防护手套、防护服、口罩、防毒面具等,要求用人单位添置通风设备、降温设备等。法律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这对于相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应急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对于存在职业病隐患的相关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例如常年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根据法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另一方面,即使用人单位不安排,由于有高职业病风险,为了自己的健康,劳动者即使是自费自己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并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很多用人单位并未依法行事。从事高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在离职前一定要做职业健康检查,防止等到离职较长时间后发现职业病,却难以搜集证据主张权利的情况出现。
定期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有些工作岗位,由于劳动生产条件所限,长时间在该工作环境下工作必然造成身体的某些损害。因此,在这类工作岗位劳动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要求调整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不安排调整,自己在这个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也应当主动申请调整。劳动者往往因为这类岗位的收入比较高而不愿考虑调整岗位的事情。其实劳动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这类岗位的工资收入较高,但所面临的身体损害风险也高。健康的身体是劳动者谋生的本钱,劳动者不应当为了一时的利益牺牲一生的健康。
提出合理化建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如果劳动者有能力改进该工序的生产工艺,或者采取其他的新工艺能够减轻或防止职业病危害、改善工作环境,应当积极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也是积极进行自我保护的方式之一。
(赵剑影整理 内容由浙江省安吉县总工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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