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强捐”让爱心一再折损
江苏盐城下辖各县市区,多年来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会的“博爱万人捐”活动捐款,并按级别规定数额。此举遭舆论质疑。江苏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日前回应,这些财政供养人群的收入相对稳定,对他们提这样的要求,“我觉得一点不过分”。(见5月21日《南方都市报》)
捐款的前缀是“自愿”,以行政命令裹挟,或是按级别规定数额,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这不是自愿,而是一种变味儿的“博爱”与慈善。但是,有人认为“一点也不过分”。于是我纳闷了——我的工资,那是我的私人财产,单位岂能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攫取其中的一部分?这么做于理、于法都讲不通。
是的,我国《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但政府支持红会,可以通过财政拨付救济,而不该转嫁给个人。诚然,财政供养人员对于慈善事业要起带头作用,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强捐”,而应该多宣传鼓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愿捐款。
让人担心的是,类似的“强捐”,盐城绝非个案。比如,我的一个亲戚在家乡的县城教书,多年来,他的工资基本没有“囫囵”过,扶贫“捐款”,修路“捐款”,助学“捐款”……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让人捐得既心疼又无奈。
再如我居住的城市,每年固定的“捐款”是“爱心一日捐”,每年我有300元从工资卡中被扣掉。既然是上级有规定、单位统一要求,扣就扣吧,即便有怨言,不能说也不敢说。否则,还有可能成为领导眼中的“怪物”,没准儿还会影响个人前途。
面对此类“强捐”,人们有怒不敢言,但并不意味着不在乎。原因有二:一是违背个人意愿的“强捐”伤害感情,让人反感。二是捐款流向何处,捐款者并不知情。
一边是“强捐”,一边却是钱款去向不透明,两者都让很多人对捐款产生了一定的逆反心理。号召人们献爱心也好,发展慈善事业也罢,前提之一必须是“我的工资我做主”,否则,有关部门只怕事与愿违。□惠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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