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价也好、降价也罢,关键是结果能否建立在科学、关注民生的程序公正之上。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听证制度,公众认为听证会程序随意性大。因此,给听证会立规矩,已成为让其公开、公平、公正的路径
程序公正方能听“正”

2011年9月9日,杭州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在杭州天元大厦举行,杭州市物价局对市区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完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方案进行公开听证,论证调价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名参加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的群众代表在会上发言。施健学摄 (资料图片)
现在,听证会几乎每天都发生在你我身边——
5月14日,深圳举行控烟条例立法听证会,就控烟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听证。草案大幅提高处罚金额内容最为引人关注,其中,在禁烟区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罚款由原来的20元大幅提高至500元。
5月16日,鞍山市物价局举行听证会,打算将供暖费上调至每平方米28元。
下周,北京市也将举行一场听证会,内容是讨论出租车的价格调整……
事实上,听证会被引入我国至今,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听证会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近年来某些地方与价格有关的听证会,“逢听必涨”或者“逢涨必听”似乎正成为趋势。其实,涨价也好,降价也罢,关键是结果能否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之上。假如人们可以切实观察到程序公正,或许涨价与否就不会再受到质疑。
听证会的前世今生
听证会制度起源于英国,原本指法院在审判时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公平,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之为司法听证。这一听证制度包括两个程序规则:第一,听取对方的意见;第二,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后来,听证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得到进一的完善。
听证在美国极为普遍,大大小小的决定一般都要经过听证或公听会,参与者广泛讨论、辩论,各界发表意见。听证制度的完善和成熟主要体现在国会的立法听证和行政部门的行政听证。听证制度范围几乎发展到无所不包的程度,立法听证不仅涉及到公法领域,如环境保护、青少年犯罪等;而且还包括私法领域的法案;更有与高科技有关的法案(克隆人、电子商务)也通过听证会来收集相关信息,以实现立法的合法和合理。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听证制度的明文规定,但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均在不同领域对听证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最早规定听证制度的法律。该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确立之前,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避免事后行政救济的制度性缺陷。
1997年出台的《价格法》明确了价格听证制度,以法律形式保证群众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调价格监督。
2000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领域,对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在《立法法》颁布以后,各地方部门也相应制定立法听证规则,对地方立法听证活动的规范化和常规化具有重要意义。
听证会为何 “ 静悄悄 ”
尽管我国的诸多法律都引入了听证制度,但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来规范行政听证,有关规则由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由于缺乏具体而严格的程序与规则,听证会随意性大、透明度低。诸如哪些公共事务要组织听证?什么样的人有资格组织听证?听证会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等等问题,现有的立法并不明确。
实践中经常出现听证会时间公布太晚,利害关系人没有充足时间准备材料;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相关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利益博弈;听证会的组织者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社会公众不能有效参与决策过程并发表意见,甚至让公众认为某些领域的听证会就是一个“幌子”,结果早已定好,即便去参与,也只是“打酱油”的,对听证会的参与、关注热情越来越低。
听证会饱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曾有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代表透露过这样一个现象:听证会代表报名的消息,都是登在报纸的边角位置,极不醒目。
此外,按照现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听证会参加人员的产生方式有三种,公民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只是其中一种,另两种方式是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按照现行规定,自愿报名比例只占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少于代表总数的一半;而后两种方式产生的代表,其产生途径的公正性受到公众质疑。
由于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范围过分依赖有关部门的预先判断,可能使一部分利益受影响但是却没有被考虑到的主体丧失参与听证的机会,听证会结果很容易就变成了“听涨会”。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听证会的主持人和组织者缺少独立性、中立性。听证会的主持人通常在听证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样的主导地位也决定了其人员的确定必须慎之再慎,然而《行政处罚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行政听证主持人不能是行政调查人,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听证主持人要予以回避而已。其他的法律法规更是很少涉及到任职资格、职业保障和禁止单方面接触等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行政机关首长或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来担任主持人,很难保证独立性和利益的超然性。打个比方,如果价格听证会由物价部门组织召开,那么要求组织者放弃自身既得利益、以公众利益为主,这样的可能性大吗?
程序公正才能发挥听证作用
如何保证听证会不“走调变味”,确保“公众参与”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程序的规范、透明,并堵住规定中存在的漏洞。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听证会”才能成为民主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听证会制度也许不能完全解决利益平衡问题,但只要听证会的召开公开透明,程序公正得到保障,就体现其应有价值。
采用统一的听证规则有利于保证法治的统一,也有利于公众熟悉听证规则,更好、更方便地参与决策,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因此,在制度的建设上,立法机关应当制定法律法规确立统一的听证规则,明确规定有关听证的具体原则和程序,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听证的监督、对违反听证法律程序的惩罚和救济等。
信息公开透明是召开听证会的基本要求,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做到公正和客观,听证过程要面向公众,接受公众的监督,否则,很容易被相关利益集团暗中操纵,流于形式。主办方应当让公众在第一时间得到关于听证会的确切消息。同时听证事项相关背景资料要提前在网上或媒体上公开,让公众事先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使听证代表在收到听证通知后拥有一段时间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所陈述的观点是经过调查之后的民意。
听证代表是听证会顺利召开重要组成部分,听证代表要能广泛代表与议题相关的社会公众,更重要的是能充分表达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辩论,使得议题得到修改和完善,这样才能保证听证会的实效。听证参加人应包括专家学者,以保证听证会议题讨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除了公众参与和所选代表的广泛性,“平等参与”也是程序公正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在决策过程中,应该让公众真正成为利益博弈的主角,与政府平等协商、交流。
听证会只有由独立的、超越于各种利益关系的机构主持,才能真正倾听来自民间的声音。作为听证程序的引导者,听证主持人的作用巨大,因此,具备独立第三者身份是主持人保证听证公平合理、实现听证价值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主持人的独立身份地位,明确其任职资格以及肩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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