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出具“欠薪”说明,同意原告所有诉求。是讨薪还是避债?
发生在浦东的十四起蹊跷“讨薪案”
两批14个案子共10名当事人,因要求同一家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获仲裁支持,于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审理中,被告公司不仅出具了有关“欠薪”的情况说明,还罕见地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如此“配合默契”,让法官感觉事有蹊跷,而查明的细节更显示,此案涉嫌虚假诉讼。
蹊跷讨薪:
14起官司证据诉请均相同
2012年5月1日,蒋进桦等5人因与上海杨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杉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而向法院起诉。蒋进桦说,自己在公司担任项目现场管理,约定月工资税后5000元。从2010年9月起至起诉,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支付工资,累计拖欠9.5万元。2011年5月起至起诉,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因此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被告杨杉公司除了表示经营状况不好外,全部认同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不仅提供了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的工资表,还向五原告出具工资情况证明,落款时间均为2012年4月13日。以蒋进桦的证明为例,上面写道:“蒋进桦于2004年11月24日入职,担任公司项目工程管理工作职务至今,负责公司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公司与蒋进桦双方约定月工资税后5000元。自2010年9月以来,至今未付工资。”
在5起案件审理过程中,2012年7月26日,该公司又有9起类似纠纷诉到法院。
疑点重重:
工资与缴个税时间“碰不拢”
这14起案件共有10名当事人,法官梳理案情,发现第一批案件标的总共147万元,第二批案件标的144万元。这意味着,一旦败诉,杨杉公司将付出291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这10名劳动者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未领取过工资,为何不早点主张权利呢?
3次庭审中,法官多次要求杨杉公司出具所有的工资原始账册,公司要么答复“交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要么答复“找不到”。而法官了解到,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有收到过所谓的账册。
此外,这一系列案子事实方面存在不少疑点。以诉讼标的最高的成则敏为例,他和公司在庭上自认每月工资5000元及年薪税后24万元,然而,法官从杨杉公司提供工资单上载明的月工资标准及查实的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月工资标准分析,成则敏从未达到这一工资水平。
而且,杨杉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上虽记载向成则敏发放工资至2010年8月止,但查证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段表明,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间,杨杉公司已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其间纳税申报工资额还作过多次调整。对此,双方均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真相起底:
公司将破产讨薪涉嫌转移财产
考虑到案件疑点重重,法官对杨杉公司及10名当事人的情况做了调查。
原来,杨杉公司一直在投资房地产,背负不少外债。2012年2月13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资产重组,并刊登债权登记公告。2012年2月28日,蒋进桦、成则敏等分两批就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申请仲裁,2012年4月11日,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而公司给10名当事人出具的工资情况证明“恰巧”就在仲裁裁决的后两天。另外,10名当事人多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之间还有牵扯不断的裙带关系,有的是原法定代表人的外甥,有的是妹夫,有的是嫂子,有的是哥哥。
尽管企业倒闭资不抵债,但法律规定劳动报酬可优先受偿。10名当事人提起仲裁、诉讼均发生在杨杉公司刊登债权登记公告之后,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双方在庭审中就有关事实确认一致,但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自认尚不足以认定。据此,法院驳回了10名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新民诉法规定虚假诉讼要负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说:“从本案中暴露出的种种疑点来看,双方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从今年1月1日起,这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新修改后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们没有对10名当事人及杨杉公司给予处罚。但如果以后在审理中发现类似现象,法院将严惩不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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