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提示】最低工资
《工人日报》(2013年05月14日 07版)
问:试用期职工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低于部分的补偿金。
问:如果用工单位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的,应当执行何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提示: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代表处……企业关系错综复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建议企业从保障职工利益出发,遵从从高保护原则。
(下期继续聚焦最低工资)(文/大罗 图/法明)
编者的话:本版从今起将开设保障提示板栏目,每期就一个当下职工关注的保障疑问,聘请有关专业人士释疑答惑,每一期都会给出下期疑问焦点,欢迎读者朋友提出自己遇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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