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新规保障企业职工带薪休假
《工人日报》(2013年05月14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旅游局和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为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山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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