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有增无减 扰乱正常司法审判
【法官释法】“李鬼”上法庭 最重可判刑

打官司岂能冒名顶替! 漫画 李法明
冒名上大学、找工作、领驾照、享受医保……近年来,冒名顶替现象多发,曾经被人顶替上大学的罗彩霞,本周再次成为新闻人物,不同的是这次她成了励志“案例”,当上了央视记者。然而,除了这些貌似有利可图的冒名以外,可曾有人想过,打官司也会有人冒名顶替?
事实上,在我国民商事审判中,冒用他人名义到法院打官司的现象很常见。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为例,该院仅2012年即审查发现冒用他人名义参加诉讼的案件7起,其中多为假冒原告名义打官司的,假冒被告名义的仅有1起;且大多为冒用个人名义的,假冒公司法人名义的仅有1起;其中,有3起是冒用死者名义起诉,且冒名者均为死者亲属。而不论假冒原告还是被告的名义打官司,都是一种损害被冒名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
为获提成员工冒用公司名义打官司
张鹏是一家建材公司的业务员,一次,他把一批30多万元的建材售出后,对方公司一直拖欠货款,他的提成也一拖再拖。为了早点拿到提成,张鹏向公司领导提出打官司向对方讨要货款,领导表示可以考虑。看到领导没反对,急不可耐的张鹏便在一次拿到公司公章的时候,在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盖了公司的公章,并交到了法院。欠款公司收到传票后,向法院表示希望调解,为此,法官给建材公司负责人打了电话。得知此事,建材公司老板大吃一惊,打官司的事他根本就不知道,当即赶到法院撤诉。
法院认为,张鹏冒用公司名义起诉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鉴于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张鹏认错态度较好,法官对其进行了训诫。
想独占 “ 遗产 ” 儿子冒名讨欠款
2010年10月,从事个体生意的李女士因病去世。李女士儿子王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有人还欠他母亲40多万元货款。为了独享这些钱,王飞没有告诉父亲和妹妹,以为母亲办销户为名,拿走了母亲的户口本、死亡证明等证件。他不但没为李女士销户,还以李女士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欠债的人偿还货款。开庭时,王飞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法庭上,法官发现王飞前言不搭后语,因此产生了怀疑。后经法官调查,发现原告早已去世。
法院认为,王飞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并且具有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不正当的目的,鉴于王飞认错态度较好,且王飞的父亲与妹妹均对王飞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法院依法对其处以了500元罚款。
找朋友冒名签收被告收传票
关强与王建做生意,王建一直欠关强30多万元的货款。关强听人说,到法院打赢官司就可以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关强把王建告到法院。但法院工作人员找不到王建,就要求关强提供王建的联系方式,否则只能通过公告方式向王建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想到公告送达的方式耗时很长,关强就把自己一个朋友的电话给了法院,并跟朋友说好,如果法院打电话来,就自称王建,还将王建的身份证号也告诉了朋友。听到电话里自称王建的人准确报出了身份证号,法院寄出了传票等材料并如期开庭。开庭时王建未出庭应诉,法院经缺席审判支持了关强的诉讼请求。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真正的王建出现了,还对案件审理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这才查明,是关强找自己的朋友拿着伪造的王建身份证,到王建身份住址附近租住了一间房屋,当法院的法律文书送到时,由该人以王建名义进行了签收。
法院认为,关强伪造被告王建身份证,并安排他人冒名签收法院文书,造成王建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侵害了王建的合法权益,遂撤销原判决,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针对关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对其处以拘留10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对其伪造公民身份证的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法官提示 ——
冒用他人名义打官司有可能被判刑
冒用他人名义诉讼是指未经被冒名者同意,即以其名义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到法院应诉或在签收法律文书后不到法院应诉,造成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从而导致不正当诉讼发生,损害被冒名的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
在冒名打官司的情况下,法院的诉讼程序成了恶意当事人实现不正当目的、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不仅严重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扰乱了司法秩序,尤为严重的是,浪费了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还会损害司法权威。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个普遍共识,即冒用他人名义打官司应当受到惩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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