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加班引发纠纷,劳动者证据不足导致维权艰难
【打工者热线】保洁员与环卫队劳动纠纷案醒示
律师建议,劳动者从找工作开始,就要留心保存所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缘起】王英系湖南邵阳人,2005年9月到北京某区环卫队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延续至2012年1月9日。
这期间,环卫队将王英安排住在公共厕所旁边的管理间内,所以,平时、周六及法定节假日,王英均被安排超时加班保洁,但环卫队未向其支付加班费。
2011年6月,因王英所在的某区环卫队改制,她被归属到另一个环卫队工作。
王英就本案诉讼请求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状告自己在某区环卫队工作期间,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待遇;同时,每天从早上5:00~晚上12:00均处于工作状态。她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平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8小时算)、周末加班(共计104天)工资共计90887.5元及该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22721.87元,两项合计113609.3元等赔偿要求。
环卫队辩称:其管理的二类以上公厕,依据北京市规定开放时间为夏季5:00~24:00,冬季为6:00~23:00,这一时间是公厕开放时间,并非王英的工作时间。
环卫队举证:该机构在2010年3月曾下发通知,确保保洁人员作业时间为早8:00~11:30,下午12:30~17:00,每周双休;同时,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住宿问题,安排王英入住公厕旁的管理间。因王英的工作、住宿均在卫生间,环卫队认为不能将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住宿时间列入工作时间。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了解到,为规避加班需要付给员工的各种法定工资和补贴,环卫队曾要求王英以其亲友的名义,与环卫队另签了一份劳务协议,约定:在王英8 小时工作之外从事的保洁工作均以其亲友的名义获得由环卫队另支付的劳务费,环卫队就此避开了让王英超时加班的法律问题。
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而,王英需要举证自己在2009年期间的工作时间记录,由于时间久远,她无法提供证据来自证。
环卫队则证明:2010年3月15日,该队发出书面通知:“因工作需要,根据卫生队要求将一类公厕保洁时间调整为8:00~11:30;12:30~17:00,一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这份告知书上有包括王英在内的多名职工签字,王英表示,这份记载之外实际存在加班情况。
王英提交的2010年6月~2011年6月公厕运行记录,记载了公厕每日的运行情况,其中大部分记录是王英填写,证明其工作时间为早5:00~晚24:00以及全年没有休息;此外,还有运行管理人员的记录,每项都有检查人员的签字。
环卫队认为,这份运行记录是王英自己填写的,不能证明其目的,且不能看出其上班时间;同时,环卫队提供与王英亲友签订的劳务协议及2011年1月至6月编外人员工资发放表,证明环卫队与王英亲友签订的劳务协议,协议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其中王英亲友在环卫队从事合同职工标准工时外的公厕保洁及值班任务,劳务费740元/月。
王英认为,其亲友的劳务协议与本案无关,且其亲友没有上过班,也不知道是否领取过环卫队发放的劳务费。
环卫队提交了王英2010年10月出勤统计表,其中记载王英该月休了5天年休假,每周有两天的休息。
王英对此项证据不认可,认为有的月份中存在班长签单处没有签名的情形。
2012年5月22日,北京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
对于王英要求环卫队支付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平时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一节,因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英虽然提交了公厕运行记录,但无法体现出其实际工作时间及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安排。
环卫队提供的保洁时间告知书上签字人数众多,结合环卫队提交的劳务协议、出勤统计表等证据及王英认可环卫队发放给其亲友劳务费的事实,表明环卫队安排王英每天工作时间未超过8小时,每周有两天休息。王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平时及休息日加班事实的存在。
【结案】2012年8月14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送达王英(化名),她状告北京某区环卫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以被上诉人赔偿她4900元,使双方达成和解,宣告此案终结。
【律师点评】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褚军花,是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佳杰出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她说:“这个案件在代理过程中,一波三折。对职工最不利的地方,就是加班的举证问题。由于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导致在开庭过程中被告方一直咄咄逼人。一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近7个小时的谈判,也没有对调解达成协议。最后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经过一裁两审,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这件事提醒劳动者,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企业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因而,劳动者要从找工作开始,就要有法律意识,留心保存所有可能构成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以便于事后出现劳动纠纷时,帮助自己充分有力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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