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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5月07日 星期一

【社评】织密法网,遏制“舌尖上的危害”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13年05月07日 03版)

据新华社5月4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不仅首次细化了食品犯罪认定法则,而且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不仅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且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该司法解释自今年5月4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可谓天大的事。然而,现实当中,不时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令公众时有“今天吃什么更安全”的担忧,公众要求整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专项行动也是一项接着一项。政府头痛、百姓着急,专家出招、网友献计,可治理的成效并不尽如人意,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违法行为此起彼伏,九龙治水虎头蛇尾”的怪现状。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究其原因,一是食品安全法规不完善,违法者有机可乘;二是管理部门多、配合不紧密;三是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四是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五是有关部门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惩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低。其结果就是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打击、惩罚网络。

本次两高司法解释是国家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后,从司法层面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有力举措,它不仅细化了相关罪名,对问题突出的两类犯罪主体强化了处罚力度,而且对单位犯罪和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了特别的规定;不仅对影响比较突出的地沟油的制售、食品添加剂的非法使用、违规私设生猪屠宰厂等行为明确了处罚细则,而且对证据保全、犯罪环节认定、虚假广告宣传、明星代言问题食品等都有具体规定。相比以往,这一解释不仅将法网编织得更密,使捉“狼”手段更细,而且惩罚程序更严谨,责任追究更具体,一些法律漏洞得到了弥补,一些模糊环节得到了厘清,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有法可依很重要,执法必严同样不可忽视。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些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数并不是缺少法律政策,而是执行法律政策不到位、不严格。有些地方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够,对于食品安全执法不积极,拖延甚至“放水”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在客观上弱化了法律法规的效力。

其次,需要监管更主动。有些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之所以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主要原因在于监管不主动,一些部门和管理人员过度依赖举报、领导批示,缺乏主动出击的决心和动力。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违法行为被揭露后的责任追究,对监管持消极态度甚至设置障碍。这些都在客观上导致了违法犯罪结果扩大,危害时间延长,损害程度加深。动员群众监督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方式,过去有用,现在也有用。只要给群众监督以条件,就能实现早发现、早行动、早制止、早处罚,从而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再次,需要惩罚更严厉。违法犯罪成本低,是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并不是不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违法犯罪成本低,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铤而走险。不少违法犯罪人员抱有“没有抓住就赚了,抓住以后不过认点罚”的侥幸心态,再加上一些管理人员存在渎职行为,客观上纵容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织密法网,构建联动平台,迫使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无所遁形,这是百姓之愿,也是监管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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