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在人权保护方面有很大进步的法律,将更尊重个人的自由,也将更有力地维护患者的权益
【热点关注】自愿住院有望终结“被精神病”

李法明 画
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见到唐宏宇副院长时,几拨记者正在门外等着采访他。他笑着说,最近太忙了,除了接待媒体,3个月来用很大精力和同事们一道逐条对应《精神卫生法》修改北大六院的诊疗文书,全套共18项文书。
唐宏宇副院长说:“诊疗文书中以患者为中心、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没变化,诊疗程序上变化很大。《精神卫生法》出台后,我们把所有住院的诊疗流程和服务的程序做了全面的完善和修改,做到依法行医。”
“最大的改变就是自愿住院的原则,原来很多是非自愿住院,所以这次新的诊疗流程中,从就诊到出院整个过程全部体现自愿的原则,把住院严格分为三类,第一是自愿住院;第二是非自愿住院;第三是门诊无法确诊患者的紧急住院观察。诊疗过程自始至终强调自愿住院的原则。”
唐宏宇副院长举例说:“过去精神科的病房很多都是封闭病房,关起来的患者很多,《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有可能开放式病房越来越多,跟综合医院的病房一样,不上锁,即便有锁也是患者自己拿钥匙,这种变化可能会在有条件的医院先开始,逐步在全国推开。”
最大亮点是自愿住院
卫计委疾病控制局精神卫生处处长严俊对记者说,社会转型时期,精神卫生问题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法》在很多方面都做到了和国际接轨,并体现了尊重患者的权益。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的宗旨是通过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救助服务和建立有序管理的制度,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
据了解,《精神卫生法》最大的亮点是“自愿原则”。记者查阅《精神卫生法》发现,法律多次强调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必须遵从自愿原则,只有两种情况属于例外条款:第一,患者存在自杀(自伤)风险;第二,患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存在危害的风险。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自愿的住院治疗。如果患者的危害行为触犯《刑法》,则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予以强制医疗,这与《精神卫生法》所涉及的非自愿医疗的性质和操作程序都不一样。
《精神卫生法》对防止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滥用作了充分的法律规定。规定患者除非达到“危险性标准”,否则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法律还对“紧急住院观察”作了具体规定,即对于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无法确诊时,医院“应当将其紧急住院观察”,住院观察的目的是确诊和做出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结论,而不是治疗。紧急住院观察的国际惯例为72小时,卫计委配套文件拟规定一般72小时,疑难的14天。
不得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享受下列权益: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
此外,非精神障碍患者被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以及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精神康复需要服务网络
传统的精神卫生服务模式缺乏精神康复的措施,由于缺乏医院——社区连续服务而导致患者权益受损。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党委副书记谢斌教授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位患者,一位40岁精神分裂症男性患者,曾多次住院治疗。因伤害邻居再次入院治疗两年后,症状显著缓解,住院疗效显著,患者本人和家人均希望他能回到社区做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但所在居委会和派出所不同意让他出院,因为其病态行为已经造成过多次事件,而且居委会也愿意负担他长期住院的一切费用。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谢斌认为,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需要连续的服务网络,《精神卫生法》的施行,急需尽快转变现有服务模式,健全有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临床心理师共同工作的服务队伍,达到全病程治疗、管理的目的,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监测体系,提高对易肇事肇祸的患者的预警能力。
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广东省就在部分地区针对精神康复探索了“精防日”制度,即由技术指导单位派出专科医师每月固定一日前往社区防治网点为所有防治对象诊治、指导和咨询,包括免费诊断、发放药物、副作用处理、安排住院、心理治疗、家庭干预和职业康复等。
“精防日”模式的最早探索者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的林勇强告诉记者,12年“精防日”实施效果研究表明,显好精神病人数由35.6%提高到73.6%;参与社会总人数由23.6%提高至59.7%;肇事率由8.90%减少至0.16%;关锁病人数由1993年的169人减少至0。
患者可以中途中止治疗
北京安定医院医务科盛利霞主任在向记者解释诊疗变化时说:“现在如果患者是由家属陪同前来就诊,医生会问患者同不同意治疗,如果本人不同意治疗,且不属于非住院治疗的标准,医生将告知患者家属医院不能强制治疗,并向家属宣讲相关法律法规。”
“自愿患者在住院时会收到一份患者知情同意书,上面写明了患者的权益,是否住院,由病人自己提出申请。如果属于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医院会给家属或监护人一份知情同意书,告诉他们家属要负什么责任。”
什么时候患者可以出院,盛利霞主任对记者说:“病人住院治疗后,康复很好,医生会通知患者和家属可以出院了,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手续。如果出现患者家属不愿接患者出院,而患者又不能自己办理出院,比如说肢体残疾或年纪比较大,家属不来接自己走不了,由于家属没有尽到法律义务,医院和病人因此可以到法院起诉家属。”
盛利霞说:“以前病人可不可以出院更多是由医生来决定,现在自愿治疗完全是由患者自己决定,患者可以中途中止治疗。”
据悉,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有1600万人。在上海,收治入院的精神病人中仅20%为自愿住院,80%的非自愿住院者中,逾六成由家属签署住院决定,三成由居委会、单位或公安部门送医签署。这也引起一些人士的担忧——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患者不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病,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病人,是不是还应该适用自愿原则。
为此,唐宏宇副院长认为,我国《精神卫生法》在人权保护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充分体现了个人的自由,充分地容忍包容别人。但是当一个人危害到了他人,他必须为自己的危害行为负责——有病的住院治疗,没病的就可能进监狱。
唐宏宇对记者说,我国《精神卫生法》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非常严格,就是“无害则无非自愿”。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尊重了个人自由的同时,另一方面它有可能把真正需要诊疗的患者漏掉,由于得不到及时治疗反而最后出现了伤害行为。本来经过治疗可以不出现伤害行为,如果消极地执行法律,则可能出现一定要等到出现伤害行为才去治疗的现象。
他说,联合国的精神卫生法立法原则以及许多国家,除了危害性标准之外,还有医学标准,就是没有出现危害但存在必须进行临床治疗的情形,也可以非自愿住院治疗。我国《精神卫生法》没有采纳医学标准,唐宏宇认为是因为“被精神病”问题的影响而矫枉过正。
唐宏宇最后对记者说,防止“被精神病”最根本的措施是真正落实自愿住院,但也会出现其他的问题,希望《精神卫生法》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力图避免出现其他国家曾经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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