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房进班房”是对法律的误读
因房价持续下跌,温州部分购房者要求退房,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向购房者丁某等提起继续履约的诉讼并胜诉。购房者丁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温州市永嘉县法院处以司法拘留。
“不买房进班房”,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社会舆论一时哗然,有人认为法院滥用司法权、拉偏架、屁股坐偏了的批评声不绝于耳。
然而,笔者认为,“不买房进班房”是对法律、司法的误读。丁某“进班房”,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才是唯一原因。生效裁判文书是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与法律一样拥有不可挑战的权威。即便撇开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不谈,丁某是否具有可以对抗该判决的法律理性?或者说,丁某是否拥有可以违约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合同相对方在一方违约时,享有强制履行请求权。若无法定的例外情形,主张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并行不悖。这并非法律的苛酷不近人情,因为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这也是各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精神。
鼓吹丁某拥有违约自由,更是将微观经济学的效率理念在司法中的生搬硬套。微观经济学认为,当契约不能增加财富时,当事人有违约自由。该理论的最大缺陷是将交易行为脱离社会大背景,进行孤立的效率考量评判。丁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房价有升降。房价下跌就违约退房,将风险转嫁于合同的相对方。那么当房价大涨时,卖房者是否也可以有违约另售的选择?因此,脱离社会规则体系对个体交易行为进行微观经济学的考量,极容易将市场引入丛林法则。
“不买房进班房”的说法尽管有失偏颇,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考验着政府调控楼市的决心和智慧。调控楼市稳定房价,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然而如何调控,却是大智慧。尤其当房价在长期调控中持续狂飙扶摇直上,延续着不跌神话的黄金十年,已然将太多的人绑架在房价的车轮上,并产生了不同的利益群体。房价的涨或跌,都将给不同群体产生利益影响。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必将形成楼市调控的阻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中国社会的共识。但社会必须认识到,如果头脑发热举止失措,这是非常有害的。这恐怕是“不买房进班房”喧嚣中的弦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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