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供销社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致职工无法退休的理由竟是——
“供销系统都没缴,我们咋敢开这口子”
连日来,河南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56名职工不断反映,供销社原主任李发祥2011年收取100多万元供销社卖地款后,没给职工缴纳一分钱养老保险费,且资金去向不明,致使职工拖了10年的社保问题一直无法解决。
4月11日,笔者见到了李发祥。他告诉笔者,他是2008年8月来当主任的,不给职工缴纳养老费是因为“全区的供销社系统都没给职工缴纳,我们也不敢开这个口子。”至于收取的100万元卖地款问题,李发祥解释说,他交给区供销社了,这件事睢阳区供销社主任可以给他作证。“我的事他最清楚,检察院查我时都是他给我协调的,我要是有事他还能帮我协调吗?再者说,我的前任卖地收入170多万元去向不明为啥没人查?职工单反映我,这是因为我把供销社的地进行了确权。”
4月15日,笔者联系睢阳区供销社主任孟凡海,针对李发祥的说法,他的回答是:“简直是胡扯!我是去年4月才到区供销社的,区社没收过路河供销社一分钱,我根本不知道此事。至于职工反映李发祥不给职工缴纳养老费的问题,区社也不好说,因为各基层社都是独立法人,缴不缴是他们自己的事,我们不好干涉。”
随后笔者再次联系李发祥,问收取的100万元卖地款哪儿去了,李发祥说,他今年1月份已经辞职,卖地款就是交给区供销社了,是孟主任的前任主任收的。
“有没有收到的手续,手续在哪儿?”笔者问。李发祥说手续在会计那里,自己提供不出来。
职工们告诉笔者,2009年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当地的规定参保缴费,原则上参保人员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执行中可与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时点相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及相关规定核定待遇。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的处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这几年搞开发,供销社的地皮就卖了200多万元。眼看到了退休年龄,因为补缴不上拖欠的养老费退不了休,我们能不着急吗?”一位老职工气愤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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