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市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工人日报》(2013年04月27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蔡荣秀)日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延平法院对一起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和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和10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05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在经营南平市地王黄岐海鲜酒楼有限公司、延平区地王海鲜大酒楼、福建南平绿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过程中,盲目扩大投资方向,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便擅自对外公开宣传其投资经营的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以每月支付1.5%至3%不等的利息作为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借款或投资入股的名义在延平区内向202名被害人大肆非法吸收资金共426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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