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出强拆是司法理性回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法院退出强拆是司法理性回归。其既彰显了法院部门对国家相关法律条规的司法尊重,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与浪费,更体现了“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原则,有助于司法部门在介入拆违纠纷时保持独立公正的“中立”立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实际上已经蕴涵了法律对行政机关强制拆违的司法授权,法院再以司法裁决的形式予以重申和明确,无疑有重复授权之嫌,除了给人们以官官相护的误解与错觉外,更会让司法部门陷入先入为主的尴尬境地,有悖司法监督的过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原则,既无必要性且影响公正性。
事实上,法院不再受理非诉强拆,也是对法律介入强拆裁决司法实践的纠偏与规范。就行政拆违而言,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体现在其对所拆建筑的违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强拆程序的正义性的审查与认定,而法律的这种独立审判应当是事中或事后而并非事前,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作出强拆决定且没有遭遇到被执行人的质疑时,就意味着其行为属法定授权的行为,法律便没有启动非诉执行司法程序的理由。而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法院需要对行政机关的强拆申请进行审查,但由于这种审查并非等同于开庭审判,其援引的依据多为行政机关的“一面之词”,并未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建议,其公正性难以保证。
当然,不受理非诉强拆并非将强拆纠纷拒之门外。当行政机关因拆违侵害到公民权益被提起诉讼时,法院就应当挺身而出廓清是非曲直,以中立第三方的态度作出公正裁决。这既可摆脱司法部门与行政机关或隐或现的利益关联,规避来自官方的掣肘与压力,更有助于法院对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法律救济。而从另一侧面解读,法院过早进入非诉强拆,势必遁入强拆有理,裁决预期,一旦遭遇当事人的日后起诉,法院难免身陷“自己审自己”的司法尴尬,难以客观公正地支持当事人的起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对非诉强拆申请说不,绝非只是身份超脱的“自保”,而是确保独立公正的司法必需,更是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法治进步。只有审判独立才会有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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