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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4月13日 星期一

被约至宾馆面谈,并要求“你先去洗一下呗……”

上海一女士转户籍遭遇“潜规则”

法院认定:以履约为条件提出不正当要求,侵犯人格尊严

本报通讯员 潘静波
《工人日报》(2013年04月13日 06版)

小雨委托一家公司代办上海户口,竟然遭遇了传说中的“潜规则”,她严词予以拒绝,可也使合同的后续履行变得困难起来。为了要回已交付钱款,小雨不得不走进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以履约为条件提出不正当要求,有违诚信原则,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法院支持了小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钱款的诉请。

商谈合同遭遇“潜规则”

“你最先跟我要的一些东西我都提供给你了。”

“没事,剩下的其他东西我都会帮你做的……你先去洗一下呗。”

“啊?”

“潜规则,这个东西不用我说了。”

“那我要是不这样做呢?”

“大家都是明白人。”

小雨怎么也没想到,她会在商谈合同过程中遭遇这样一幕。虽然她当场严词拒绝,可如她自己所说:“回想起来,还是有一种‘吃了苍蝇’的感觉”。

原来,2012年3月30日,为咨询人才引进、居住证转上海户口的相关政策,小雨与上海H分公司签订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合同》。2012年7月6日,H分公司负责人以商谈咨询服务合同为由,将小雨约至上海一家宾馆。期间,该负责人以操作代办户口为条件,提出了上述要求。

要求解除合同被拒绝

遭遇上述情形后,2012年8月4日,小雨向H分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限期履行合同义务并公开赔礼道歉的通知书”,要求书面告知工作进程,立即更换具体承办人,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8月15日,小雨又向H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H分公司拒收。

经查,H分公司无独立注册资金,系上海H公司分支机构。同年10月10日,小雨将H公司、H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H分公司间的咨询合同,H公司及H分公司共同返还小雨已支付咨询服务费2万元、洽谈费200元,共同归还小雨毕业证书及学历认证证书原件。

两公司辩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同意解除。他们已经提供了所有的咨询服务,不同意返还咨询服务费2万元,洽谈费200元也已于签约时返还。小雨所称证书原件,他们亦从未收取过。

法院认定侵犯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履约为条件提出不正当要求,有违诚信原则,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且足以使小雨对H分公司能否正常履约产生合理怀疑,小雨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考虑H分公司已履行部分咨询服务,小雨需为此支付一定费用。小雨要求返还相应证书原件,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支持。小雨要求返还洽谈费,根据H分公司“只要是签约的话,洽谈费一定会退还”的当庭陈述,法院予以支持。H分公司作为H公司分支机构,应由H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解除小雨与H分公司之间合同,H公司返还小雨咨询服务费18000元、洽谈费200元。

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H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履约无关,不同意返还相应钱款。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H分公司负责人在与小雨洽谈合同履行过程中,公然提出违背公序良俗的非分要求,小雨当然有理由相信他提出的无理要求与履约有关,小雨据此对H分公司诚实履行合同产生信赖质疑完全符合常理。两公司认为H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与履约无涉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服务合同上载明的合同目的,H分公司也未履行完毕。原审法院判令解约并由H公司返还小雨已支付的相应钱款正确合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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