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驾”、“因公超速”,难以想象,“因公体”还会衍生出多少新的内容。在“工作需要”的概念之下,有多少法律可以被践踏,有多少个体利益可能被损害?
【道德观察】“因公超速”就是权大于法
3月17日晚,新浪微博上认证为“华藏寺高速交警”的官方账号发布消息称,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上抓拍到甘H00002牌照的越野车以194公里时速行驶,超速达61%。《新晚报》记者18日上午从武威市政府了解到,超速车确系武威市政府某位副市长乘坐的车辆,之所以超速是“工作原因”,副市长对车速“没感觉到”。
继因公负伤、因公殉职之后,“因公体”又出了新成语——因公超速。只不过,前者折射出崇高的敬业精神、伟大的责任意识,后者散发着淡薄的法律观念、丑陋的特权意识。
因公超速之说不值得一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违反交规随意超速的理由。根据新的道路交通法,超速50%以上罚款2000元,并吊销驾照。作为地方政府官员,更应带头遵章守法,给公众树立表率。然而,当地在回应记者时,非但没有因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而感到羞愧,反而言之凿凿地拿所谓的工作原因说事,大有“因公有理,超速无罪”的架势,令人震惊。显然,在相关负责人眼中,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打着工作的旗号就可以为所欲为,置公共利益和安全于不顾。
一言以蔽之,“因公超速”就是权大于法的同义词。与政府公车带头超速的恶劣影响相比,其背后隐藏的特权意识更加可怕。如果说,因公超速污染的是水流,那么特权意识污染的则是水源。在这种观念驱使下,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序良俗都可能被践踏、被颠覆。在“工作需要”的概念之下,有多少法律可以被践踏,有多少个体利益可能被损害?难以想象,“因公体”还会衍生出多少新的内容。或许,在特权意识膨胀的人脑中,这个前缀后面可以加上任意词汇与之组合。
特权的膨胀,令公众带来“刑不上大夫”的忧虑。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2011年5月,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进行行政处罚。此事曝光后舆论哗然,最终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了此前的行政处罚,将其依法移送检察院,按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值得追问的是,在媒体和网民的视线之外,又有多少官员的违法行为被悄悄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体系日趋完善,法治精神已然融入社会主流文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大于法的传统人治思想就没有了市场。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规范运行。一方面,强化政府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同时,坚持从严执法,对领导干部违法必究,对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说不,让权大于法失去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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