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13万元
莱芜一包工头获刑1年半
《工人日报》(2013年03月09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莱芜市中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名包工头因拖欠农民工73万余元工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6月,包工头于洪岗在莱芜市承包了三期焦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山东九羊集团向于洪岗按时拨付工程款196万余元。拿到工程款后的于洪岗并没有及时支付73名农民工的工资,而是在农民工多次催要工钱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逃匿且更换了联系方式。2012年2月11日, 于洪岗在接到莱芜市莱城区人保局向其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支付。
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洪岗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支付,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于洪岗提起上诉。2月26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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