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务工未签合同
沈阳20余人险些滞留他乡
《工人日报》(2013年03月09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顾威 通讯员柳云松)一起出国务工因未签订合同受骗的案件日前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法官提醒出国务工人员出行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6月,在沈阳打工的阜新人刘欣(化名)找到在沈阳从事出国劳务中介的孟某、任某,二人称俄罗斯有一建筑工程需要工人,于是,刘欣等20余人也没与孟某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便赴俄罗斯,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儿。可是3个月过去了,拿到手的工资与孟某、任某承诺的相去甚远,而当初负责带队的孟某、任某二人已回国了。刘欣他们感觉上当了,因此不想再干下去了,可是,他们辛苦了3个月的工钱连回国机票都买不起。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找到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求助,经大使馆出面协调,才解决了回国的机票费用。
刘欣他们回国后,很快找到孟某、任某,要求按原先承诺的补上拖欠的工钱,但孟某、任某一口回绝。于是,刘欣他们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补偿每个人被拖欠的3个月工钱每个人共计1.3万元人民币。
受理此案的是沈阳皇姑区法院民事一庭的法官。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条,又不能因此出国收集工程量证据等原因,法官无法作出判决。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孟某和任某才同意支付拖欠刘欣等人余下的工资。
法官提醒出国劳务人员,出行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详细约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同时,在国外出劳务期间,要注意保留如工资条等能说明在国外出劳务和报酬的证据,以防事后发生劳动纠纷时拿不出相关证据,使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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