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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3月02日 星期一

企业一倒闭 职工被“除名”

泰州一女职工11年后获补偿

《工人日报》(2013年03月02日 06版)

本报讯 2月20日,对于常女士来说是个值得记住的日子,这天下午,被“除名”已经12年的她,从原企业主管部门获得了2.7万元经济补偿,这起历时10余年的劳动纠纷,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了。

常女士是1979年5月进入江苏泰州市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集体企业的,1992年起开始担任食品推销员。2001年10月,单位在进行企业审计时发现,其2000年前的销售货款近3万元一直未被收回,因此于2002年1月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清收回笼销售款,否则给予除名处理。常女士接到通知后即展开了讨要销售款的行动,无奈未能如愿完成清收工作。此后,常女士再未到厂上班,企业也未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其他书面处理意见。该企业于2007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工作由其原主管部门接管,只留下原企业负责人等少数人配合清算。

2012年10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常女士找到原企业负责人,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被告知企业已破产后,常女士随即到原企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主管部门告知其已被除名,企业破产清算时名单里也没有她。当年12月,常女士向泰州市海陵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定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收到其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但仲裁院并未简单地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而是在征得常女士的同意后,将其申请转入仲裁信访处理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区仲裁院信访工作人员经过与原企业主管部门沟通后,发现常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因此可以认定原企业在常女士不能清收销售款时决定对其除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常女士在不能回收销售款后,一方面未与企业进行清收对接,另一方面不到企业工作,在企业宣告破产时也未到企业申请权利,存在过错责任。

经过多次协调后,2013年2月20日,仲裁信访负责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原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给予其2.7万元作为一次性补偿,常女士也同意自己补办退休手续。至此,一起因11年前被除名引起的争议,经仲裁信访协调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朱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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