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严禁“以人查房”并非新规定
实际上,在我国“以人查房”一直行不通。根据规定,如果要查询他人名下房产,必须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及签名委托书。但杜绝“以人查房”并不是说官员的房产信息就属于其隐私权的范畴而严禁公开

CFP 供图
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严禁 “以人查房”。由于此前“房叔”、“房婶”等事件不断曝光,个人住房信息与反腐败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一新规立即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据搜狐网的一份网络调查显示,超过90%的网友反对严控“以人查房”,认为严控查询有变相保护不法分子的财产之嫌。大多数网友认为,官员的房产不是隐私,应该随便查。“房叔”、“房婶”等事件的曝光,使住房信息成为反腐败的突破口,这时候规范房屋查询,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是一些官员本能的自我保护,要给自己的住房信息撑起保护伞。
实际上,在我国“以人查房”一直行不通。当前全国各地基本都实行相似的住房信息查询规定:即个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可以查询本人所拥有的房产的各项信息;如果要查询他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必须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件及签名的委托书;公检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也可以查询他人房产信息。2012年6月1日实施的中国房地产登记首个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明确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所以,漳州、盐城等地的做法只是在“重申”或者说“从严把握”原有的规定。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而言,“以人查房”一直是“违规”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也都对“以人查房”进行严格控制。
不动产登记公示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通过登记公示,既保障当事人权利,也使第三方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利益损害。但如果房主不想交易,任何一个说自己想买这个房的人,都来查询房主信息,那就是侵犯他人权利。一切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超出其正当的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即使站在所谓道德的制高点,即使认为反腐非常有必要,也不能通过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来实现。
但不得“以人查房”并不意味着官员的房产信息必然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尊重、能否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官员也是国家公民,其隐私权当然受法律保护。但官员又不是一般的公民,其是国家公权力的化身,他们的隐私权在公众的知情权面前应当作出适当的限制,如允许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财产、学历、背景等。
当然,对国家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也应该有个度,与任职能力或行使职务无关的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如住宅不受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视等。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等法规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学界的通说认为,官员的财产,包括官员的房产信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并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畴。
眼下大家关注的官员房产信息,准确地说,关注的是信息背后可能存在的官员腐败。但能不能查房产信息与官员腐败并非同一个问题,而遏制腐败,也不能简单寄望于获取官员的房产信息。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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