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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3月02日 星期一

【社评】“不能说的秘密”背后是“不愿担的责任”

□本报评论员 林 琳
《工人日报》(2013年03月02日 03版)

时下一些不尽详细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成了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的挡箭牌,随意解释、随便扩大其适用范围,只要是不想说、不便说、说不好的问题一律以“秘密”为由拒之门外。

今年1月30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方法信息。2月24日,董正伟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等作出解释,但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则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2月27日《东方早报》的报道称,董正伟已向环保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表示将对此事跟踪到底。

实事求是地说,环保部的这份回复挺认真,一共22页,内容比较详实,但有关污染情况属国家秘密的说法还是引起了人们的不满。

什么是国家秘密?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九条明确了七项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与土壤污染状况信息相关的应该只是其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而这条规定的内容十分开放,环境污染的问题算不算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事项?如果算,那土壤污染情况的信息是不是就能算作秘密事项?而现实中,类似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去年一份有关“三公”经费公开情况的调研,负责调查的中国政法大学团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12年3月开始,调研人员以公民身份向42家部委机关申请公开“人均办公经费”信息,其中9家公开了自己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7家置之不理,11家以“不属于公开范围”、“国家秘密”等理由拒绝。

这些事情反映出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时下一些不尽详细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成了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的挡箭牌,随意解释、随便扩大其适用范围,只要是不想说、不便说、说不好的问题一律以“秘密”为由拒之门外。

一方面,是相关部门对公开信息的躲躲闪闪和三缄其口,一方面是公众日益高涨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热情,以及日渐成熟的维权意识和方法。就在2月26日,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赵东海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公开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法律依据;春节前,北京市两位律师向铁道部申请公开春运期间每日每次列车不同票种可售票总数、不同票种通过不同销售途径的发放分配比例、每日每次列车的不同票种预留总数等。

综合类似新闻可以发现,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对信息公开的态度和响应速度不尽相同,但拒绝公开的理由却十分相似,“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属于秘密不宜公开”之类。这中间有些可能是确实不掌握相关信息,所以无法公开,但更多的恐怕还是不愿公开和不敢公开。比如有关土壤污染的问题,一旦公开了,污染得不严重还好说,污染得严重了公众势必会追问谁污染的、处罚了没有、环保部门管了没有。比如国家机关人均办公经费的问题,一旦公开了就有个比较,谁高谁低一目了然,而高的自然会成为众矢之的,被进一步曝光和指责,甚至可能会问责一些人。

进而言之,很多信息公开的申请和要求被拒绝,其实不是因为什么“不能说的秘密”,而是说了之后便有可能暴露“不能说的猫腻”,进而带来“不愿担的责任”。于是,一些部门便抱着“管你如何敲打,我就铁板一块”、“爱咋咋地”的心态周旋在媒体和公众的包围圈内。眼下,可能确实搪塞过去了,但从长远看,一些部门的公信力只怕“折上折”了。

有关部门应该认清的一个现实是,信息公开也好,回应公众质疑也罢,如今已不是只言片语就可蒙混过关的时候了。谁在求真务实、谁在偷奸耍滑,谁在知无不言、谁在胡搅蛮缠,谁在肩挑手扛、谁在能推就推,公众看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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