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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2月28日 星期一

宽不是法外施恩 严不是无限加重

最高法院公布“宽严相济”落实情况

《工人日报》(2013年02月28日 01版)

本报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法院今天公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显示,生效判决中符合适用条件的非监禁刑率稳中有升,从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依法从宽的同时,2008年至2012年5年间,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其中故意杀人罪重刑率高达82.02%。

另外,2007年至2012年,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持续提高,非监禁刑率持续降低,由48.75%降低到38.08%。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孙军工还表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核心要求是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法官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法官严格法律依据审判,不允许法官滥用裁量权。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

对于司法实践中将被告人积极赔偿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是否会造成有钱人“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的不公平现象,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这一做法并不是说花钱就能买命或者是赔钱就能减刑。积极赔偿作为酌定情节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予以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是否从轻,还要考虑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于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即使其愿意赔偿,也不能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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