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立法应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瑞云
《工人日报》(2013年02月24日 02版)
问:如何看待我国三次修订《著作权法》?
答:我国分别于2001年、2010年、2012年三次修订《著作权法》,前两次修法的针对性非常强,都是为了使中国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而这次是从推动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角度考虑的,除了进一步规范著作权,完善了当事人各项权益以外,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问:唱片业版权问题的法律根源是什么?
答:目前行业内的版权问题主要是盗版和网络非法下载问题,其主要根源在于盗版特别是网络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执法难,从而难以真正对侵权盗版形成威慑和遏制。目前维权工作常遇司法尴尬,判赔数额太低,有些地方法院的判赔数额甚至低于维权成本。
问:如何科学立法解决侵权问题?
答:从遏止网络侵权角度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大幅度提高侵权成本是必然选择和有效办法,但关键仍需要注意如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并在各个利益群体间寻求最佳平衡的利益点,立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不能过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音乐通过互联网在各种终端设备中存储、播放,数字化的音乐可被无限复制传播,新的利益矛盾也随之产生,立法时不但要考虑版权授权方之间利益的平衡,还要考虑技术手段与法律规定的平衡,要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经营单位利益的平衡,保护程度与消费者版权意识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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