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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2月24日 星期一

宜昌一企业组织员工长途步行12小时遭质疑

【热点追踪】50公里徒步是激励斗志还是变相体罚?

《工人日报》(2013年02月24日 01版)

本报武汉2月23日电 (记者张翀)湖北宜昌一家企业一场长达50多公里的徒步走活动,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企业认为这样的活动能够激励员工的斗志和拼劲,而员工则认为这是一种变相体罚行为。

2月22日,记者辗转联系到这家公司的员工。一名员工介绍,2月17日清晨7时,该企业组织员工从宜昌市猇亭区出发,沿318国道徒步行走,他们的目的地是50余公里外的长阳县,整个过程一直持续到当晚7时许才告结束。这名员工形容,有人在途中累得走不动了,依靠树枝当拐棍才坚持走完。这名员工透露,长途徒步行走其实是一种变相惩罚,起因与他们的销售目标任务未完成有关——在他们签订的“军令状”里,未完成目标任务就得接受此项惩罚。

2月22日,该企业一位负责人表示,将长途徒步行走作为惩罚手段,是员工的误读。这项在该公司坚持了两年的活动,完全是公司的一次励志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的斗志和拼劲,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这一事件经过网络曝光后,网友们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意见,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激励;反对者则指出,员工有自尊心,业绩完不成有各种原因,企业应给予其尊重和关怀。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事件屡有发生,重庆一家企业就与员工签订了惩罚条件明确的“军令状”,员工如果完不成“自订”的销售任务,每个月都有不同的惩罚方式:9月,到解放碑步行街做100个俯卧撑;10月,从公司赤膊上阵奔跑至朝天门;11月,“冬泳”……

相关专家认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此类活动都不可取。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嘉指出,公民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便这类活动是员工签了所谓“军令状”而产生的惩罚,那么这种惩罚侵害了员工人身权利,员工也有权拒绝。即便是公司组织的“励志”活动,公司也应当视员工身体素质适当安排,并提供充分的医疗保护,一旦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武汉大学社会学家周运清教授指出,近年来,包括“拓展训练”在内的一些体能活动,在一些企业中被频繁使用,此类活动确实能起到激励员工斗志的效果,但如果将之与公司业绩挂钩,成为一种惩罚手段则不可取。在一些事件中,已经出现了企业借此“变相惩罚”员工的情况。尽管企业口口声声说员工是自愿的,但实际上,在就业处境艰难的现实压力下,没有员工会轻易放弃一份工作;而在资强劳弱的力量对比中,更加很少有员工敢于同老板讨价还价。企业要激励员工、增强核心凝聚力和竞争力,更多的应当在科学管理手段上下功夫,而不是此类简单的“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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