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义务献血公民,一个正常人的血液总量4000多毫升,而田厚坤自1994年至今20年无偿献血110多次,总量达到50000余毫升; ■他被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金质奖章”; ■然而,他因献血获得的荣誉却被一家医院用在了治疗性病的广告上……
一起义务献血者的名誉权诉讼

法明 图
20年义务献血
突遇飞来苦恼
1994年7月1日,年轻的田厚坤正在湖南长沙工程兵学院服役。
那年恰遇长江发大水,他被部队紧急派往湖南常德抗洪抢险,并担任抢险班班长。在一次执行抢险任务时,田厚坤的一个战友受了重伤,随后被送到常德一家医院进行救治。这位战友因失血过多需要大量输血,医院血库却供不应求。20分钟后,田厚坤和10多名战友赶到医院,但仅田厚坤一人的血型符合要求。那一次,他被抽了1600毫升的血,直到昏迷……
1995年年底,田厚坤转业回到河南商丘老家当了一名公务员。第二个月,他悄悄去商丘市中心采血站献了一次血。为了不让家人担心,在之后的5年里,他总是悄悄献完血后就将献血证藏起来。后来,田厚坤的献血事迹还是被人察觉了,他的行为也得到了亲人的理解和支持。田厚坤常对家人和亲友说,“举手之劳,或许可以挽救一个家庭。”在20年无间断的献血中,田厚坤认识了很多和自己有同样想法的人,并主动联系一些义务献血者,成立了商丘市“心连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中心”。目前,这个组织已经有会员300多人。
正当他在公益事业上风风火火大展宏图的时候,却被一个“网络事件”闪了腰。
2011年11月,田厚坤忽然发现人们对他有了异样的眼神,甚至连一贯对他的事业给予大力支持的妻子,也吞吞吐吐质问他是否隐瞒了“不雅”的事。在莫名其妙中过了好一阵子,他才在好友的指点下,上网看到了这样一件事。某网页在报道田厚坤的事迹中,不断被河南某医院嵌入的大量治疗“尖锐湿疣”的广告侵扰链接。他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是被网络“误读”了……
报道插播广告
“性病”伤害尊严
今年38岁的田厚坤与他的名字一样,憨厚朴实善良。
他多次荣膺“献血大王”等荣誉称号,被评为河南省第二届优秀义务献血志愿者。2008年12月,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为他颁发了“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并荣获2009年度中国好人奖。2010年4月,他被评为“感动商丘十大新闻人物”。
其先进事迹先后被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大河报、大河网、腾讯网、中国经济文化网、网易、河南电视台、河南文化产业网等媒体广为报道,网络转载达4万多条。
但这也引来了“商家”的关注,河南某医院就利用他的宣传效应,进行了“捆绑”式宣传,将治疗性病的广告嫁接到了他的事迹里。性病广告甚至与自己的名字如影随形,以致被家人和朋友误解。
田厚坤说,那段时间,妻子怀疑他有外遇,并多次与他发生冲突,甚至闹到工作单位。
2011年12月8日,忍无可忍的田厚坤在商丘市梁园公证处对某医院侵权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决定为自身清白维权。
在朋友的帮助下,田厚坤到省城郑州市打起了他无偿献血以来的第一场官司。
2012年8月,一纸诉状将河南某综合医院、河南某科技网络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作为原告,田厚坤认为被告河南某综合医院及某网络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将报道原告先进事迹的文章进行篡改,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引起家庭矛盾,给原告的名誉和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医院及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将其广告与原告的相关报道链接断开;要求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6万元。
诉求部分支持
义士宽怀理解
被告河南某综合医院辩称,该院不认识原告田厚坤这个人,也没有原告诉状中所说治疗性病的科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河南某科技网络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田厚坤的名誉权行为,该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
2013年春节前夕,田厚坤收到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某综合医院通过电脑网络在报道原告田厚坤先进事迹的文章中,擅自植入假性尖锐湿疣等广告链接,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压抑。
法院对原告三项诉求作出认定,经查,在相关部门督促下,医院已经将广告与原告的相关报道“断开”。结合案情,法院作出被告河南某医院向原告赔礼道歉判决。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未予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法院酌定郑州某综合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某科技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该科技网络公司为51.La提供接入服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为侵权医院网站提供服务器服务,对原告要求科技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田厚坤说,从开始维权到现在,他付出的成本远比判决赔偿的5000元要多得多,但他并不准备上诉。他说,医院也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并且与自己所从事救死扶伤的公益事业有一定的关联。他之所以要打一场名誉权官司,只想提醒人们,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在拓宽自己的业务发展中,也要注意对其他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立法精神谨记
名誉不容侵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文举副教授针对此案发表意见,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他说,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百姓,自然人均有名誉权。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名誉受到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只要行为人对名誉权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晓,就推定为名誉权的社会评价降低。此种推定不因行为人有相反的证据而否定。至于对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在客观上是否降低,是名誉受损的程度问题,不影响名誉权受损事实的认定。根据以上原则,法院的裁判是符合我国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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