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O”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
九十一名被告获刑
本报北京2月3日电 (记者张伟杰)“3·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3日上午一审宣判,彭发荣、李英等91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年半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8000至2000元不等。
在91名被告人中,除4名被告人因取保候审自行到法院外,87名在押被告人分别从北京市的朝阳、海淀、西城等5家看守所押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记者注意到,91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55岁,最小的只有20岁,分别来自四川、海南、湖南、福建等多个省,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初中,甚至还有一人为文盲;其中有59人为女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至6月间,彭发荣等91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地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内地居民的诈骗组织。该组织冒充内地中国电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向内地不特定多数人群发语音电话、接打电话,虚构被害人名下电话欠费、信用卡透支、身份信息泄露、需要对被害人名下存款进行对账或调查、需要对财产进行加密保护、在法院被诉讼、名下的信用卡涉嫌犯罪、需要对其财产进行公证或保全等事由,诱导被害人进行转账或汇款,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达千余万元,但部分数额法院未予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彭发荣等人无视国法,为谋私利,伙同他人冒充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及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参与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对不同被告人诈骗行为的情节进行了区分。
同时,法院指出这91名被告人均系受雇于他人,受他人领导和指挥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中部分被告属于犯罪未遂,多数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被告的家属退赔了一定款项,故对91名被告人均给予了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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