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没证据 法官用“自认”规则结案
本报讯 (通讯员王治国) 30名农民工认为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提起劳动仲裁,由于证据不足,仲裁机关没有支持他们的请求。该案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后,主审法官通过细心调查发现,可以借助民事诉讼“自认”证据规则调解解决此案。于是,法官立即行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2010年2月,安徽来沪务工人员老李应聘到浦东张江一家重工企业担任车间操作工人。公司上班时间分为白班和夜班两种,工作3天休息1天;工资实行计件制。老李和工友们每天工作达到12个小时。工作一段时间后,老李他们发现,计件工资并未考虑到他们加班成分。他们向企业反映,没有结果。于是,他和29名工友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申请。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基本规则。然而,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老李他们并未留心这方面的事。仲裁机关没有支持他们的请求。
农民工们不服仲裁裁决。2012年5月28日、6月8日、7月2日,先后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都是农民工,工作时间严重超时,公司却不给加班费。法官,你一定要为我们做主!”首次开庭时,30名工人围着案件的主审法官刘佳政诉说着心中的不平。但法官翻开诉状材料时发现,里面证据仍是空空如也。
第一次开庭时,从农民工们描述的情况中,法官确信用工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可原告方不但不能提供证据材料。
在此情况下,农民工们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没有证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另一种办法是调解,但这需要被告方配合。
30名农民工都表示同意调解,但法官约谈这家公司的人事总监时却遇到了麻烦,公司相关负责人矢口否认农民工提出的工作时间超时问题。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公司甚至还提供了一份能证明工人出勤情况的考勤表。
为了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主审法官到网上了解被告公司情况,发现这家公司原来是国内一家工程机械知名企业的旗下成员,其网页上还声称“以人为本”、“合作创造价值”等企业经营宗旨。法官由此判断,这家公司比较重视企业形象,而调解结案符合企业利益。
一次偶然,法官了解到该院有法官审理过这家公司的另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件最终调解解决。法官立即调阅该案审理笔录,发现那次庭审中,原告4名农民工也称其“工作3天休息1天。24小时两班倒……”对于这段陈述,被告公司曾当庭承认属实。巧的是,这30名农民工与他们还在同一个车间工作,且工作内容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内容。也就是说,农民工老李他们的加班事实,通过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从前案审理中间接得到了证实。
找到这个突破口,主审法官立即约谈了被告公司的人事总监,在证据面前,这家公司终于同意接受调解。30名工人分批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给每个人支付5000元加班工资,30名工人从法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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