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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1月31日 星期一

善借力 重依法 敢坚持

——安宁市总两起职工维权案件解读

本报记者 黄榆
《工人日报》(2013年01月31日 02版)

一名工头为了接住从高楼上失足摔下的工人而受重伤,算不算见义勇为?在市工会协调下,其不仅获得“见义勇为”称号,而且得到有关方面的褒奖。

200多名农民劳务派遣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与劳务派遣公司及用人单位的经济纠纷,在市工会介入下,两家企业各承担了一半经济责任……

云南省安宁市总借力政府职能部门,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几起维权事件的顺利解决,安宁市总成为职工可以信赖的“娘家人”。

案例一:企业未给职工上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会维权:8次调解为职工争取最大利益

农民工吴学丽在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务工,从事原料烧制工作,月工资1050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交纳社会保险。2009年1月15日20时左右,和盛陶瓷公司原料车间6号干燥塔发生爆炸,致7名工人受伤,重伤2人中有1人就是吴学丽,她右腿被炸断。

吴学丽要求公司给予不低于65万元的工伤待遇一次性赔偿,和盛陶瓷公司只赔偿在法律规定范围的工伤待遇362736.88元,由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

事故发生后,安宁市委、市政府、市总工会立即要求企业对7名伤者给予妥善安置。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王梅到医院探望伤者给予安慰,尤其是对吴学丽给予特别关照。安宁市总决定,“从始到终关心吴学丽,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王梅亲自充当吴学丽的法律援助代理人,承办该案。

“本案中,吴学丽与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交纳社会保险,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企业未交纳工伤保险,劳动部门工伤保险基金不会进行赔偿,而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王梅说,“但是经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伤处理办法》,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四级伤残计算,吴学丽的确只能得到工伤待遇共计362736.88元的赔偿。”

双方“讨价还价”差距甚大,无法达成一致,基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王梅还是说服了和盛陶瓷,在362736.88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万元,但吴学丽仍不同意,“之后,我们又多次与伤者及家属、企业协商、沟通,经过1年多的8次艰苦调解,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公司赔偿吴学丽工伤待遇共计47万元,一次性付清的结果。”

“她身体已经受伤了,不能在索赔过程中再受到心灵上的伤害。”避免打官司,从而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之路,让吴学丽及时得到赔偿,是王梅的真实心态。“我很高兴,终于达到目的了。”

案例二:劳动合同终止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推诿拒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工会维权:要么续签合同,要么双方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

安宁市桥钢350厂终止与200多名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且与劳务派遣公司相互推诿扯皮,拒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1月4日,职工无奈之下到市总工会集体上访。

王梅负责承办这一案件。她联合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带领市总干部多方走访调查,弄清楚了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向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提出了解决办法:第一,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第二,与桥钢350厂协商,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让职工重新上岗。

到1月10日,涉事方仍以各种理由延宕推诿。于是,王梅以市总名义向当事方发出《工会维权意见书》,同时告知涉事方,如果依旧拒付经济补偿金,市总将建议市人社局对其依法处罚。发出“维权意见书”当日,企业方和劳务派遣公司即回复,同意支付工人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各承担一半。

王梅说,安宁市总维权,以理性、依法、借力为特色,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在实践中提升了工会干部自身素质,涌现出一批奔走在维权一线的优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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