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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1月23日 星期一

最高法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清欠行动进行时】使用暴力恶意欠薪可处7年以下徒刑

《工人日报》(2013年01月23日 01版)

本报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发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对讨薪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属于恶意欠薪罪从重情节,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然而,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对于何为“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缺乏明确标准。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解释》明确:“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以及“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为“造成严重后果”。

除上述规定外,《解释》的重点内容还包括: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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